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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能贴现许可(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216号)第二条的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那么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向持票人进行贴现,显然不符合规定。但是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实践中,针对民间汇票贴现的刑事违法性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观点,一是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审判中,认为民间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多认为非金融机构从事汇票贴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2009年8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关于对李某等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明确: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


《九民纪要》101还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2009年8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关于对李某等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不属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效力级别较低,且2019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只有擅自从事支票贴现业务,才被明确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民间汇票贴现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不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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