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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附着房屋(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每日学“典”: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房屋一起跟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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