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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十条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全面解读


  2020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条:


  1、对于企业来说,基本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


  2、在一定时间内,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的部分,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对应税率,而超过一百万但不超过三百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对应税率;


  3、对于已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或在横琴新区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等,在乘以相应税率之前需要先乘以百分之十五;


  4、对于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与上一条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一致。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爱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度汇算清缴要考虑这些疫情政策


  今年,为应对新冠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对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


  应对疫情捐赠支出(间接捐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应对疫情捐赠支出(直接捐赠)


  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延长弥补亏损年限


  其中,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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