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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备案(农业企业增值税税收减免备案)

众所周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以往的做法,农产品销售者为了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就必须在销售前备齐相关的佐证资料去税务申请免税的备案登记,有了税务部门下发的免税申请登记批复表,销售企业才可以正常享受免税政策。而作为采购农产品的企业,营改增以后为了能够使采购的免税农产品同样可以享受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往往在采购的环节会要求销售者提供这份由税务背书担保并发放的免税证明。




免税备案登记表


如图就是某税务出具的纳税人免税备案登记表,最值钱的内容就是右下角那个税务部门受理的业务专用章,但是这张表从2020 年起税务不再出具了,纳税人也不必再去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我的理解这是政府部门取消的又一项证明类文件吧,一方面在税务“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也算是给企业松绑送温暖 ,另一方面估计税务也是感觉到之前这种信用背书其实也不合理,备案登记表里除了对相关政策的复述,就是一个免税期间的界定,而真正对于核心内容自产自销却只字未有,这样的背书其实漏洞还是很大的。


新年伊始,项目部采购员就遇到这个问题了,原本作为销售方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的免税证明提供不了了。供应商、项目部和后台内控管理部门就吵成一锅粥,也有小伙伴自以为是的想出一堆所谓变通的办法,总之要绞尽脑汁让供应商承诺他开具的增值税免税发票就必须是可以安心抵扣进项税的,作为公司CFO的我就接到过好几个类似的咨询电话,我也理解这突然的变化给小伙伴们带来的无所适从。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这已经毋庸置疑,相关的税法文件都已经有明确规定,小伙伴们之所以担心的是自己购进的产品究竟是否是销售方自产的,如果是自产自销的那就一点问题没有,凭对方开具的免税普通增值税发票照样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对方把购进经销的农产品混成自产自销开具免税发票,那么该行为就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也会给采购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有小伙伴想出办法说,不如让农产品供应商给采购商出具一份承诺函,单方面承诺保证他提供的一定是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否则就承担一切责任。我想说有这想法还不如在双方的采购合同里把相应的控制条款进行特别约定,如若我们担心的风险事项发生还可以根据合同维权诉讼,谁也没见过拿单方面承诺函去打官司的,再者这样的承诺函给人怪怪的感觉,总有点“此地无影三百两”的味道。


也有的小伙伴出主意说,对方提供不了免税证明就让他提供土地租赁协议,来证明他有地方自产这些农产品,虽然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我感觉也是非常不妥。总不能政府释放一点权力和空间,我们自己又人为的给人加上一个紧箍咒,弄得彼此生意做得很不爽。最关键的问题是土地租赁协议根本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农产品生产企业既可以自产自销也可以采购经销,采购者又如何去界定你本次采购的就一定是在租赁的土地上生长的农产品而非购进转手经销给你的?


我倒是认为我们应该把问题的核心理清楚,把风险把控的关键点转移到业务实质本身来。对于农产品采购者来说,无论对方卖给你的农产品是自产的还是经销的,他都必须提供给你符合业务事实的、有效的、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发票,即便是对方有意把购进经销的混为自产免税的农产品开票,到头来税务查到给予补税罚款处罚的应该是销售者而不是采购商,相反采购商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以善意受害者的身份要求对方补开有效发票。但是,倘若这是一个没有业务事实的事件,供需双方只是用这种形式在走账洗钱,那么一旦东窗事发时,有再多形式上的证明也都无济于事,购销双方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站在销售者的立场来说,问题的关键就是要享受免税优惠,就要能证明产品是自己生产的。其实眼下证明自产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在你的业务链上,每一处都有生产的痕迹存在。比如,在你的资金流和业务流里面有很清晰的生产农产品的投入和步骤,播种、栽苗、施肥等等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记录。如果你既有自产自销又有采购经销,那么你的财务核算要能够很明确的区分,分别不同的原则核算并纳税申报。


我大胆揣测一下,也许税务之所以取消了免税的备案登记,是因为如今在大数据覆盖下,加之区块链技术的推进,是否自产自销调用一下区块链上的记录也就一目了然了。如果真是如此,看似放松监管的松绑其实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的自律能力要极大提高,否则,也许某一天自己就被自己挖的坑给埋了都还浑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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