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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判刑后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事业单位(本文指的是公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刑满后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关系可以接续,服刑前的缴费年限与刑满后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刑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养老金问题如何处理,可以分为普通员工、具有公职身份员工两种情形。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与机关单位同步,也就是2014年10月,但多数事业单位已经于1996年社保制度改革试点时参保。


一、事业单位普通员工


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判处刑罚后的养老金问题,又可以分为判处不同刑罚种类、判刑同时给予开除处分与否,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几种不同情形。


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判处刑罚,适用2012年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判刑同时可以不予开除处分的刑罚


按照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予开除处分,刑满后对退休领取养老金影响不大,也就是可能因为工资额度降低而使社保养老缴费额度降低,导致养老金额度较未受处分低一些而已。


(二)判刑同时予以开除处分的刑罚


按照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予以开除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在退休计发养老金时与社保实际缴费年限起同样重要作用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只保留社保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计发养老金时的重要作用见下表养老金计发公式:


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x1%] 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50岁退休195、55岁退休170、60岁退休139])


国家规定员工退休的条件,除达到规定的年龄外,社保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是一个硬性条件。



1、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事业单位员工多数已经于社保制度改革试点时,既1996年参加社保。虽然视同缴费年限清零,但多数应当是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刑满后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2、社保缴费不足15年的


少数员工于事业单位社保制度改革试点时的1996年未参加社保,而是随同社保制度改革时的2014年10月全员参保时才参加社保,则社保实际缴费年限仅8年,或于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社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因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刑满后需继续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二、事业单位具有公职身份员工


事业单位具有公职身份员工,判处刑罚同时予以开除处分的条件较比普通员工严厉的多,不予开除处分的情形也是很严格、很少。


(一)判刑同时予以开除处分的


事业单位具有公职身份员工,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按照上述规定,公职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予以开除处分的条件,比事业单位普通员工严厉的多,有期徒刑以下的拘役、管制,以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单处罚金造成不良影响的,都要同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按照相关规定,社保的视同缴费年限清零。



1、实际缴费满15年的


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刑满后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2、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社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因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刑满后需继续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二)判刑同时可以不予开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具有公职身份员工判处刑罚同时不予开除的,养老金处理情形同普通员工。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习称参公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习称参公人员,除外使用事业编制,与公务员无二。


参公人员完全按照公务员人事制度管理,判处刑罚刑满后的养老金情形同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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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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