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到期正常报废,需要到税务局登记吗?
固定资产到期正常报废,不需要到税务局报备。
二、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是否属于销售折让行为,所扣款项是否冲减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入。”
三、购买二个一样价值的固定资产,两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合计超过5000,单个没超,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列支?
只要符合“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条件,就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不超过5000元”包含本数。
四、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能否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在实际操作上,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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