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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离婚分割房产所得税(离婚析产所得得房子再出售多少税)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三、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例】以陕西政策为例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印花税

《印花税法》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税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注: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离婚分割属于土地增税实施细则明确征税范围不包括的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七、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第四条,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契税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29号)


第一条,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契税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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