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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时间(当月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时间)




房产税计征方式有二:从价计征、从租计征。


对于出租的房产,则从租计征,依照(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12%(法定特殊情形4%)。


那么,上述租金收入,是执行“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租金收入,还是依据“收付实现制”实际收取的租金款项,房产税暂行条例并未提及、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参考如下答复。


问题一:关于房产税的几个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31)


1:从租计税的房产税中,预收租金是否作为本期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2:出租房产中,如采用先用后付的方式,本期尚未到租金,是否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对当年租金收入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31


答复内容:房产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


1.对2020年预收的2021年的租金,无须计入2020年度申报的房产税。


2.对先用后付的,未收取的2020年租金,需申报计入2020年度的房产税。


问题二:房产税从租计征时,当期缴纳房产税是以预收方式等实收租金总额还是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当期权责租金收入为依据进行缴纳?(留言时间:2019-09-17)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20


答复内容(节选、整理):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的每个年度的不含税租金收入,而不论该年度租金收入是否收取,以及不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度年度租金,按均摊方式分摊到每个年度,每个季度或者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


上述业务鉴于目前暂无具体文件规定,具体执行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综上所述,从宁波市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来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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