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0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京经关缉公告字〔2020〕002号


凤凰优艺(北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足球训练用立地锥套装,涉及报关单号020220181000002172,申报税号9506919000。经海关认定,应归入税号3926909090,且存在漏报运保费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共计18770.47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0.37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