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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七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刑法上何为“相同商标”?


最初,有学者认为商标相同必须是完全相同,有部分学者认为商标相同包括完全相同和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文件出台后对此已基本无争议。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商标相同包括完全相同和基本相同。


所谓的“基本上无差别”是指相关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来看视觉上是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客观上存在的细微不同消费者不能看出来。


总的来说,认定原则即为基本无差别,并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注意这里“无差别”和“产生误导”需要同时满足。


二、民事侵权领域的近似商标与刑法上基本相同商标的异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对比可知,民事侵权领域中的近似是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从而使得消费者对其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二者的来源有特定联系。而刑事领域的基本相同则侧重于两个商标视觉上无差别,并且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三、何为“使用”?


这里的“其他商业活动”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行为将商标使用于名片、请贴等公关物品上将商标用于为商品提供服务地工具、物品上,如在运送电器的货车上贴上其他电器商家的商标将商标用于工作人员的服装、办公用品上互联网上对商标的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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