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报废汽车处置的有关规定,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释义》规定,对国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查没、收缴、依法抵债的各种机动车辆,凡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将报废汽车交到当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禁止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以拍卖、抵资、调配等方式进行处理。报废汽车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报废车辆,加强报废汽车管理,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流向社会。
通知指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禁止辖区内拍卖企业开展报废汽车拍卖业务;已接受报废汽车拍卖委托的,应当立即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并通知委托方按有关规定将报废汽车交售至资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要求委托拍卖的单位,应做好解释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通知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强化监管,严格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禁止非法转售报废汽车。要促进企业加快推进技术升级,建立现代化管理体制,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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