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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退回租金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春节过后,随着返工潮的到来,各地租房市场又热闹了起来。租房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可是,关于租房的一些细节,你知道吗?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刘某承租被告肖某位于南京市某小区601室房屋,租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6000元,押一付三。2021年10月初,原告提出希望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不同意,双方遂协商一致:如被告找到新的租客承租此房屋,可与原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2021年12月初,被告找到新租客,原、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约被告2021年12月5日进行房屋交接,被告同意,却未按约前往。2021年12月8日被告允许新租客搬入房屋居住。2021年12月11日,被告将房屋内损坏情况发给原告要求原告维修,原告未回复。后双方就房屋剩余租金及押金退还问题产生争执,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剩余租金4600元、押金6000元。


被告辩称:只同意退还剩余租金4600元,不同意退还押金,因为原告导致被告房屋内厨房和卫生间的下水道不通、淋浴头损坏、马桶盖损坏、卫生间橱柜损坏、开关面板损坏、门锁损坏,要求原告赔偿维修费用。


庭审中,原告称自己11月初就已搬离此房屋,被告没有与原告交接就安排新租客入住,被告指出的很多损坏非原告导致,原告只愿承担马桶盖维修费100元、厨房下水道疏通费180元、大门换锁费800元。


案件结果


后经过法官释法及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肖某于2022年2月28日前退还原告刘某承租南京市某小区601室房屋剩余租金4600元、剩余押金4920元,合计952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建议


房屋出租一时爽,交接不好惹麻烦。房屋交接工作,不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也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确认房屋状态、划分责任主体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新老租客的交替过程中,与老租客确认房屋损坏责任主体,与新租客明确房屋交付状态,并同步做好证据留存,对保护各方权利,避免租房纷争,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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