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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

抚顺市关于发票摇奖活动停止举办的公告


  鉴于发票摇奖活动已经取得预期成效,抚顺市政府决定于2021年12月16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发票摇奖活动。特此通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16日起,废止《抚顺市发票摇奖活动公告》


  二、2021年12月(总第15期)发票采录时间截止到2021年11月30日24时。第15期发票摇奖将在2021年12月15日进行摇奖。


  三、为妥善处理202110期、202111期及202112期已中奖未兑奖消费者的兑奖事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特等奖、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发票原件,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中奖人兑奖时,兑奖机构保留中奖发票原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


  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抚顺市新抚区西六路5号(新宾的中奖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宾县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清原的中奖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地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二、三、四等奖由兑奖机构委托手机代理商在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中奖奖金以电话费的形式充入中奖人的手机账户中。该中奖电话费只能用于消费,不能要求退款。因纳税人手机号码有误等原因无法充值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三)兑奖机构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四)发票中奖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五)不予兑奖的情形: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5.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6.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经认定涉嫌虚开的发票;


  8.印刷发票代码、号码与打印发票代码、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9.未通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发票;


  10.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可拨打咨询电话52680047、52680161。


  (二)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直接拨打12366举报。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虚开、侵占他人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本公告由抚顺市商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特此公告。


  抚顺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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