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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梁玉婵)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2022年第19号)


梁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2〕80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80号


梁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7928):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月11日对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独资企业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你在经营***服装厂期间,取得江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53160,发票号码02903163~02903171,发票金额合计854700个人.89元,优惠政策税额合计145299.1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


你于201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2021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854700.89元,于2016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145299.11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优惠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你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4700.89元, 追缴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299145.32元;应调增你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5299.11元, 追缴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50854.69元。


上述应追缴税款合计35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无锡。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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