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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长春分行开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

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公告编号:2016-05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1号文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配股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6日的全体股


东按照每10股配2股的比例配售,共计可配股份为391,433,206股,实际配售383,286,883股,配股价格为9.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80,244,897.6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400,042,988.79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中准验字


[2016]1064号《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户名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放金额(截至


2016年4月15日)用途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755914343810177 1,930,861,610.76


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


221000691011603240125 1,500,000,000.00


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长春分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开户银行为下属交通银行长春友谊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北、杨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账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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