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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非货币可以长期出资(公司法规定非货币出资怎么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样就涉及到了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的问题,也涉及到了相关印花税问题。


一、资金账簿


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必然涉及“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既然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因此也就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过户,又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这样就会带来一个问题,明明就是一笔业务,却涉及两个项目印花税,是否重复征税呢?这个问题似乎有些异议,而且好象也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遇到这种问题,还是建议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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