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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不能作为出资方式(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有)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过户,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未实际使用且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出资不实,可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标签:出资形式|特殊出资|出资不实|执行|瑕疵出资|非货币性财产




案情简介:2011 年,资产公司受让银行不良金融债权 190 万元成为对物业公司的申请执行人,并以 1996 年物业公司增资时,股东李某以房产、汽车作为增资 300 万元但未将财产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实务要点: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未实际使用且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0 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选择诉讼程序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西城区法院(2011)西执异字第 6465 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北京百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案”,见《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金星、高中营),载《人民司法 · 案例》(2012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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