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瓦房店银行开户需要多少费用(瓦房店中国银行营业时间)

要分析银行是否对员工的诈骗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需清楚员工行为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员工系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时,单位才具有承担合同责任之基础。



身边的一个真实案例:


Y女士系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贵宾客户,2018年8月欲取回其个人存款账户内1310万元存款,向银行提出取款要求,等待一周后银行通知Y女士现金已备齐可以提取了。在银行大厅营业部副主任孙某称“先办理取款业务手续,现金正在大连分行往这边调取的路上”几小时后Y女士见还没有动静便自行到窗口询问,窗口职员称“钱已经都转走了!转给了一个叫郑某的人,是孙某让她转给这个人的”。万分焦急的Y女士准备报警,却被该行行长拦下,并由行长签字《承诺书》“承诺第二天银行给钱。”


次日,Y女士来到中国银行大连分行找领导反映问题,分行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更没有指令银行及时止损冻结钱款。几天后,Y女士见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处理意见,钱也没退还,才报了警。后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孙某职务侵占罪”,瓦房店检察院起诉变更为盗窃罪。一切都是在银行窗口柜台内公开操作的,孙某是利用职务之便才把钱转走。瓦房店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15年;以诈骗罪判处15年,数罪并罚执行19年。孙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1310万元在银行“不翼而飞”,银行没有责任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扩大了职务代理的周延,并创造性的规定单位对员工的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尽管如此,职务行为的范围并未扩大到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民法语境下,民事法律行为应为合法之行为,若员工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即已超出民法上的职务范围。


认定某一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行为人必须是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人员。2、需在单位授权范围内实施。3、员工以单位名义实施该行为。4、系为单位利益而实施。其中“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系认定职务行为的核心要件,若行为人系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则应由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