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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单位和非企业性质单位(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的区别)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等处理。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初步核实”。上述的“核实”和“初步核实”,虽然都是“核实”,但是内涵外延存在区别。对于如何精准把握二者异同,尤其是规范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的核实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误区”、把握上的“误解”、实践上的“误处”。


一是“核”的对象不同。即,核的分别是什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于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执法目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已经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再次认定”。同时,从保护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按照自身职责权限进行核实,方可作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进行的“初步核实”,针对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属于职权范围内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的“初次核查”。


四是“核”的处理不同。即,核后分别如何处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在核实中,既要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对核实无误的,严格按照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要求给予相应处分;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此外,对于依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行政处罚发生变化,对原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档次等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再次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初步核实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单位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不能直接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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