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2017新民事诉讼法亮点(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经验,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质量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一、增加网络在线诉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析:一是需经当事人同意。二是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中级法院可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解析:原民诉法对中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庭,修正后的民诉法修改为对于简易程序、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


三、完善电子送达制度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析:原民诉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但当事人仍可要求法院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纸质文书。


四、缩短公告送达时间,公告期三十日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解析:原民诉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时间为六十日,修正后的民诉法将其缩短为三十日,进一步减少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五、当事人选择法院,应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简易程序最长审限调整为4个月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解析: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长审限是6个月,修正后的民诉法将其最长审限规定为4个月。


七、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点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八、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1、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解析:原民诉法规定的法院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修正后的民诉法将这一标准为提高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这显著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排除情形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九、生效判决遗漏第三人导致错案,第三人可直接起诉改变原判决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