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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工商局网(陕西渭南工商网上办事大厅)


案例一:农机质量不过关 红盾助农退车款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9日,消费者李某在陕西一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由洛阳某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园林抓挖机一台,购农机具款为人民币51000元。消费者自购买到该农机具起,抓挖部分多处出现故障,前轮胎裂纹线断裂、液压管漏油、前驱板轴断裂、大臂液压缸漏油等问题,先后维修达9次之多,还是不能正常使用,便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不予退货,多次沟通无果,于是李某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 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升级。商家说该农机不断出现问题跟消费者的不正确使用有关系,消费者说是该农机具本身存在瑕疵。随后,工作人员多次实地调查取证,询问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原因,最后分析认为抓挖机本身质量存在问题。抓挖机属于机动车类耐用商品,于是执法人员援引新《消法》第23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李某购买的抓挖机在六个月内不断出现各种问题,商家应当对抓挖机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而面对9次维修未果的情况下,商家再也无法证明是消费者“人为原因”导致的问题,因此抓挖机在维修9次后还不能正常使用时,商家应满足消费者退货要求。经过多次宣传讲解新《消法》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说服了商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退还全部购买农机具款人民币51000元,消费者就当时所购的农机具和附带配件以及相关手续齐全完好退回经销商。消费者对调解非常满意,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法人员使用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帮助弱势农民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案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旧《消法》沿用了这一原则,但是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明明知道商品本身存在瑕疵,但要举证就要承担高昂的检测费,而经营者对自己商品比较清楚。具体到该案例中,消费者就需要对抓挖机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关证据,这对一个农民消费者而言,其经济能力、专业知识、法律意识及相关信息等都是其维权的障碍,这就导致许多这样的弱势消费者自认倒霉不得不放弃维权。2014年,新修订的《消法》对举证责任做出了新规定,把部分大件商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渭南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三包期内,购买商品出现问题后,一定要及时联系经销商进行处理,切不可自行处置,以免对维权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农机责任三包规定: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或者在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渭南内,除易损件外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两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有效凭证,由销售者免费更换。


案例二:新购彩电现裂痕 消协依法来帮忙


消费者冯某筹备结婚,于2015年10月26日购买了某品牌电视,价格为9900元,购机后就让送电视的售后安装人员把未拆封的电视机放在其未入住的新房里。2016年2月27日渭南电信网络安装人员给冯某的新房安装工商局机顶盒需要用电视机进行调试。当冯某联系该电视售后人员来拆封时,售后人员称其在外有事,于是冯某就和网络安装人员共同打开箱子取出电视机,发现新电视机大屏中央有一道长10余厘米、宽3厘米、深2厘米的伤痕,而外包装完好无损。消费者立即与该电视的售后联系,该电视渭南办事处人员说因当时拆封时非该电视售后人员开箱,且时间已过去4个月,无法证明电视机在送到消费者家中前就已损伤,称责任不属于经销商和电视厂家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冯某来到临渭分局消协投诉。


工商临渭分局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到冯某家中调查取证,并联系该品牌电视渭南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起到冯某家中再次调查,查验现场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加大。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认为该案中争议的电视机属于耐用商品,并且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符合新《消法》第23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但该电视渭南办事处人员其无法证明电视机破损是由消费者冯某人为因素造成的,也不能证明电视机送到冯某家中前完好无损,且在拆封前消费者与售后取得联系,售后因个人原因未到场。消协工作人员经过多次调解,详细讲解举证责任倒置相关规定,希望厂方站在维护品牌声誉及消费者的角度积极处理这个问题,最终厂方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视,消费者承担500元运费,这件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且该商品出现瑕疵。此案例中消协之所以能顺利调解成功,消费者的部分举证不可分,主要是拆封电视机前联系售后未果的情况下和电信网络人员共同拆封该电视,而且在购买电视机6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由于冯某证据比较充分,尽管厂方一开始时不接受换货的调解意见,消协工作人员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耐心细致地向其反复讲解,最终使争议双方明白了新《消法》中新权利、新义务的含义,并促使达成调解协议。渭南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购买的电器等大件物品,从出厂到消费者手里,运输不可控因素较多,一定要在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验货试用,确保商品完好试用没有渭南问题再签收,安装时,一定要联系官方售后,官方售后安装水平和收费都有一定标准,尽力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案例三:网店涉虚假宣传 退一赔三获赔偿


2016年3月14日,富平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 2016年2月18日,他在富平县一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办的网店购买价值350元枣夹核桃袋装食品,商家在网店页面广告中使用“枣夹核桃,天生一对,营养翻倍,补中益气、消炎杀菌,养血安神,治疗胆石症,美容效果,提高免疫力……”等医疗级、绝对化广告宣传语,涉嫌虚假宣传。食用后发现并未产生宣传效果,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要求退货并赔偿。


接到投诉后,富平城关工商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查证,经现场调查和网上查询,王某投诉内容属实,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对经营户作出如下处理:1、依照新《消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该网店向消费者王某退货并赔偿货款的3倍即1000元现金。2、该经营网者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对该网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9大厅7.4元,罚款2597.4元,罚没合计5194.8元。


在具体执行中,商家承认违法事实,但强调自己不懂法,对虚假宣传造成的违法后果并非主观故意,也没有对消费者王某造成大的损失,更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自己仅仅销售了价值350元的食品,却要受到如此多的惩处提出少缴赔偿和罚款,案子的执行遇到了阻碍。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尤其详细讲解了新、旧消法对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在旧《消法》中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中,经营者采用虚假手段进行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是“退一赔一”,而新《消法》中,将“退一赔一”改成了“退一赔三”。最终,该网店经营户接受了相关处罚。


目前,网店虚假宣传问题较为突出,渭南市工商局在2016年就网店规范经营部署多次专项行动。该案中经营者以虚假宣传的方式仅销售了价值350元的食品,但最终给消费者赔偿的费用和接受处罚的款项合计高达6194.8元,这对经营者来说是很严厉的处罚,也起到了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因此网店经营者一定要对网页宣传内容引起重视,网页宣传内大厅容也是广告,在描述商品详情时,请勿做虚假夸大宣传。新消法把消费欺诈赔偿从“退一赔一”提高到的“退一赔三”,就是为了激励消费者主动维权的热情,更好地遏制和制裁消费欺诈行为。


案例四:新房装修质量差 返工维修又赔偿


消费者李先生在临渭区购置了一套单元房,于2015年5月与城区某家装公司签订合同装修新房,9月底新装房交工。但不到3个月时间,房屋屋顶、墙壁贴的瓷砖出现了大面积的脱落,砸伤了新购置的洗衣机、鱼缸等物品。消费者与该家装公司联系要求赔偿和返工修复,家装公司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诿扯皮,拖了近半年时间没有解决。李先生万般无奈,于2016年4月27日到渭南市工商局临渭分局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先后通过查看施工合同、现场调查、走访家装公司等,发现消费者投诉属实,装修质量没有达到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标准,随时危及消费者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随后工作人员及时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家装公司开始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消协人员根据新《消法》第23条,消费者在六个月内对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服务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造成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家装公司不能自证清白,加上消协工作人员勘验结果,不得不承认是自身的施工疏漏等原因造成墙面瓷砖脱落松动造成的。但对赔南市偿数额不能接受,消协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说服,经过多次艰难调解,装修公司答应进行返工修复并承担瓷砖费、拆装费、施工费和赔偿砸伤消费者洗衣机、鱼缸等费用共计10.5万元。


新《消法》中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依照这项规定,消费者李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接受装修装饰服务,装修后出现问题时,装修公司就要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服务无质量问题而承担举证责任,但因为其无法举证自己的过错。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装修公司不得不承认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疏漏,该案例中消协工作人员对装修装饰服务中出现瑕疵能准确使用责任倒置这一新规,从而使调解能有效开展,很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五 :购买奶粉遇“李鬼” 红盾出面挽损失


2016年4月30日,消费者来函投诉某乳企在武汉市前进一路某酒店销售羊乳粉,并由销售活动负责人“朱老总”介绍加入会员,颁发印有“向全国招收宣传员”的会员证书,并要求消费者需要购买3000元的奶粉,并开具加盖该乳企印章的发票。2015年9月2日,消费者感觉这次展销可能是个骗局,便联系“朱老总”和当地派出所均无结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请求12315消保中心帮助


2016年5月5日接诉后,工作人员经过多方调查,查证该乳业公司从未印制过标有“向全国招收宣传员”的证书,也从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授权使用本公司公章,该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款项往来仅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取,未曾使用收据收款,而且在2015年3月24日起,该乳企已更换新的名称,启用新的公章,而“李鬼”公司的名称与该乳企曾用名、现用名称都不相同。接到12315调查后,该乳企也高度重视,查明消费者所说“朱老总”等销售人员不是该乳业公司员工,也非本公司在册经销商,并于陕西5月17日委派公司的业务员在汉口市前进路派出所了解到,从事销售的“李鬼工商”公司并未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展销活动也未做备案。12315工作人员也与派出所取得联系,得知武汉市前进路派出所也已立案调查。所以可以看出,消费者参加会员并认购3000元的羊乳粉,其投诉对象应为冒名该乳企的“李鬼”,但是该“李鬼”公司并未注册备案,也不是代理商,所以“朱老总”等人假冒该乳企的产品及公司名义违法经营,是一起假冒产品、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骗取钱财案。


调查至此,消费者的投诉对象并不存在,造成维权陷入困境。但由于消费者年事已高,又是该乳企产品的食用者,经12315工作人员与乳企联系,该乳企考虑到消费者的对自己品牌的认可和长期支持,也为表示对老人的关心,所以决定给消费者赠送价值1000多元的奶粉一箱。消费者对该乳企积极处理事情的态度和责任感表示认可。


近年来,全市12315系统接到类似的投诉数量开始增多,不法商贩正是瞅准老年人迫切追求健康、警惕性低、维权意识弱等特点,向老年人聚众推销,销售活动结束后就撤场走人,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却找不到被诉方而陷入维权困境。此类投诉最常见的推销方式就是以加会员、低价销售、有奖销售等形式,隐匿自身或者冒用知名品牌信息,欺骗活动流动性强、金额不大,给消费者投诉、报案都留下很大困难。为此,市工商局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要谨慎参加在酒店、影院或者其他场所等非经营地址举行的低价促销、有奖销售、非正规义诊或健康讲座等推销活动,以防掉入消费陷阱。


案例六 :遭遇车贷潜规则 工商依法维权益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日,消费者鲍某投诉称:4月30日,他在富平县某4S店贷款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支付首付款74000元人民币,含车辆首付款、贷款服务费、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装GPS费、贷款上门核实费及挂牌费等。在4S店内,他与该店业务员柳某签订了本人与A车贷公司贷款预算单,明确了贷款额为10万元。 在随后还款时,发现贷款数额由原来约定的10万元,竟变成了11.26万元,还款期限未约定,贷款利率不清楚等问题。另外,该公司还拒绝将消费者所办理的某行信用卡交给本人,还说A车贷公司已更换法人,须更换还贷公司名称。随后向消费者提供了一个B车贷公司的账户,要求消费者向该账户打账。而消费者又多次接到自称A车贷公司人员的电话,要求还款。以上事项使消费者感觉深陷骗局之中,该事件已对消费者生活、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困扰。希望工商市场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接诉后,工作人员积极联系当事人,消费者认为他购车时签的贷款合同是在该4S店内发生的,投诉对象就是4S店,要求撤销合同,进行一次性付清尾款。经调查核实,消费者鲍某签订贷款合同时,是经4S店业务员介绍,与A车贷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时4S店业务员及A车贷公司均未履行其告知义务,比如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的第十一条之规定看出,消费者办理的某行信用卡应该由消费者保存,本案中4S店扣押消费者信用卡,就违反了此条款。而消费者在4S 店与A车贷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有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咸阳市渭城区登记,按属地管辖原则,本不属于渭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但是在这次签订合同中,在渭南经营陕西的4S店也参与了,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2016年8月19日,消保中心工作人员、经检办案人员一同前往咸阳市渭城区A车贷公司进行调解,在多次协调下,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付清剩余车款98300元;A车贷公司撤销该车辆购销合同,并归还扣押消费者的车辆所有手续。


本案中,该4S店为了招揽生意,业务员为推销车辆,邀请注册地在咸阳的A车贷公司进驻该企业,向消费者鲍某提供贷款服务,但是,在签订合同中,4S店和A车贷公司不履行其告知义务,比如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并违规扣押消费者信用卡,违反了《消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汽车经销商为追求最大限度的销售量,邀请贷款公司进驻汽车销售公司,为办理贷款的消费者陕西省提供方便,这已经成为行业普遍现象。2016年,市工商局接到多起车贷投诉,在实际调查中发现,4S店业务员和车贷公司存在“抽成”、“提成”等贿赂行为,且在签订合同时,不说明4S店与车贷公司的关系,不提供合同,故意隐瞒收费事项,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申请贷款时,一定要查验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网)的资质、信誉,问清楚各种收费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逐条逐字阅读合同条文,尤其注意贷款年限、月供和收费项目,并按协商数目填写,发现有侵权行为时,及时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七 :客人入住遇意外 酒店未提醒需赔偿


2016年10月2日晚11时左右,湖北游客赵某及家人登记入住华阴市某酒店客房。近午夜1时,赵某家属在房内摔伤。酒店及时联系120并派人送至华阴市人民医院救治,后陪同转至市中心医院,经检查患者肩胛骨骨裂。3日下午,赵某要求酒店雇车将病人送回湖北治疗,酒店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华阴市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着手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0月3日下午6时,赵某不再要求酒店雇车回湖北,愿意接受赔偿,要求酒店赔偿2万元。酒店认为赵某家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摔伤,酒店方面不存在过错,且事发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派人呼叫120,陪同伤者转院,并支付相关检查、治疗、转院费用2640元,已尽人道义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人员一方面做消费者赵某的工南市作,希望其降低赔偿金额,另一方面主要对酒店进行说服教育,指出客人入住酒店后,与酒店产生服务合同关系,酒店负有对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当在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消协工作人员从3日下午14时接到投诉开始,至4日凌晨4时,经过长达14个小时的沟通协调,消费者与酒店终于达成协议,酒店愿意再赔偿赵某5000元,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调解获得圆满解决。


此纠纷能够如此顺利解决,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消协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当消费者遇到纠纷时,能够及时到消协寻求帮助;二是消协依法调解尽心竭力,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消协本着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确定该酒店应该承担责任,又按照《消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劳务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最终使得消费者在此次事故中获赔7000多元的赔偿,减轻了消费者的损失。渭南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外出游玩、出差中,一定注意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酒店也应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牌。


案例八:索讨购车订金两年无果 工商出面帮讨回


2016年3月15日,工商临渭分局向阳工商所接到外县消费者投诉,两年前,他与渭南某汽车4S店约定:他从该公司购买别克轿车一台,公司帮助他申请办理车贷,车贷办理好后7天内提车。随后,消费者先向该4S店支付订金2000元,车贷申办成功交首付款提车,车贷申办不成退还订金。按照车贷公司的规定,办理车贷必须提交车主的身份证和车辆驾驶证,由于当时消费者的驾驶证正在办理之中,3天后车贷公司通知他车贷不能办理。随后,消费者来到4S店要求退还订金,业务人员以领导不在多次推脱。两年之中,消费者先后8次到该4S店都没有要到订金。


接到投诉后,该所工作人员十分重视,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介入调查,迅速联系该4S店负责人,经过询问,发现消费者投诉与事实相符。工作人员随即对4S店负责人宣传法律法规,指明4S点的做法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超过15日,即可视为故意拖延或拒绝处理,并当场责令4S店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否则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对消费者的定金尽快退还。4S店负责人在法律的威慑下,主动同意退还消费者当年缴纳的订金2000元。第二天,4S店总经理亲网上办事自将2000元交到了消费者的手中,鉴于4S店能及时主动处理消费纠纷,工商局对其违法行为网上办事作出警告,免于罚款处罚。这件拖了两年的消费纠纷终于在工商的介入下画上句号。


该投诉是一起典型的汽车经营户违背诚信经营的要求,对与消费者事先约定,采取故意拖延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16年,渭南市工商局12315共接到此类投诉37件,属于汽车类投诉第二大问题。汽车是大件商品,且有用户根据自己需要进行定制,所以在销售中预付订金是很普遍的购买方式。为此,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预付定金时,要与4S店书面协商好车辆价格、型号、颜色、违约责任和交车时间,注意区分“定工商局金”、“订金”和“预付款”,一旦发现4S店不退还订金,请及时向4S店所在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九:疗程服务未说明 市管部门介入巧维权


2016年6月17日,富平县工商局接到县政府转来一网友要求商铺退款问题的投诉。消费者投诉称:2016年6月5日,她到县城一保健按摩服务部办理“催奶理疗”服务,双方议定,全程价格980元。当日,消费者预付了第一个疗程300元人民币理疗费,随后做了三次“催奶”理疗。2016年6月14日,消费者别某又通过微信支付了680元给催奶理疗工作人员,作为后期理疗费用。消费者当天支付680元后,发现奶水开始正常,可以足够喂饱小孩,另加之家里私人有事,随于6月17日要求催奶理疗工作人员退还680元的理疗费用,因双方协商不成,形成争议,未能达成协议,所以消费者投诉到县政府,请求处理。


接诉后,富平县工商局消保中心随即展开调查,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费者认为,她花300元购买的“催奶”理疗已达到效果,不再需要继续理疗,因而要退后期通过微信续订的680元理疗费。而保健按摩服务部认为,其理疗质量没有问题,而且全程980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全程理疗费用,不予退费,双方争执不已,双方调解陷入僵局。后经消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方商议,认为消费者后续支付的68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可以当做网购来对待,适用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之规定,消费者的退款请求应予以支持;且经营者在设置治疗过程时,并未对消费者明确说明必须“全程理疗”,违反了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经消保中心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消费者别某由于个人原因取消后续理疗服务,向保健按摩服务部道歉; 服务部理疗工作人员退还消费者别某680元的理疗费。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可以认定为网购行为,符合新《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近几年,网购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新消法针对网购作了多方面规范,消费者拥有七天“反悔权”是其中一大亮点。今年,中消协将315年主题确定为“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就是顺应消费者要求,规范网购经营行为。近日,工商总局也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从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有关情形。渭南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选择正规、有经营资质的购物网站,认真阅读交易规则和商品说明,选择正规的第三方支付担保平台,不直接银行转款或者微信转账,签收商品时,要及时查验,发生消费纠纷要保留发票、合格证、订单截图,物流运转信息和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向网购平台或者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十 :无照经营化肥 害人害己陕西省损钱财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1日,大荔县工商局接到一村民投诉,称其于2016年3月20日在本村村民党某处购买的某品牌化肥,使用后,桃树出现枯萎、死亡等现象,要求赔偿。


接到工商投诉后,大荔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村党某家里,检查发现其涉嫌无照经营,工作人员随即做了现场笔录,按规定将该案件“诉转案”,并对其在售的2吨多某品牌化肥进行抽样,于当日送至市质监局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该种化肥不合格。随即对党某销售的化肥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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