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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的结束时间和终止时间(当前接受教育和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和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子女教育加扣除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政策的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的申报环节、信息报送和资料留存备查内容、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等,有利于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便捷办理申报扣除。


通知的明确,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当前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终止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据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同子女教育等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预缴阶段就可以享受。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如果纳接受税人没教育来得及在婴幼儿出生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单位,也可以在年度内向单位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的预缴环节结束没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纳税人在享受该政策时,可以直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时间写纸质的《扣除信息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当前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目前,税务部接受门已专门修订《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优化系统、升级了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扣缴义务人端,方便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教育加扣除。


税务部门提醒,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结束务管理终止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时间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和验,对发现虚扣、乱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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