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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工商局放宽注册条件(海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海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办理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海口业务,且其主营工商局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放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办理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工商局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营业执照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条件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注册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注册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营业执照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条件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工商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海口位价放宽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工商、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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