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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江北公司注册代办(哈尔滨营业执照代办公司电话)


“3万元抵5万元”


“5万元抵1公司注册0万元”……


虽然房产电商费由于遭到太多投诉公司,早已被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然而,近年来电商费换了个名头后仍在大行其道,开发商与一些渠道、经纪公司合作,收取团购费、服务费、信息费,很多购房者并不知道的是,这种看似打着“以钱抵钱”的口号,让购房者以为捡了一个大便宜,实际上却是被额外增加了购房款,更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4月30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持续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失信和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和代办限制力度。




近几年,随着哈尔滨新区的各项利好政策哈尔滨不断,松北区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升温,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哈尔滨市商品房供需量主要集中在松北区,松北区2019年商品房供应量同比2018年涨幅超过92%,2019年累计营业执照成交面积256.4万平方米,占全年总成交的31.4%。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6月5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及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获悉,通知针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以及商品房代理销售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其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或显示屏中公示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在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销售方案;


(四)抵押可售房源明细表;


(五)在售商品房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不利因素等;


(六)在售商品房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包括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七)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及销控表;


(八)在售商品哈尔滨房每套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及是否已售出等情况;


(九)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十)在销售现场设公司注册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代办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十一)在售商品房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屋的证明;


(十二)关于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条件和时间的承诺书;


(十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十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正在执行的政府相关文件;


(十五)委托代理销售的,应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


(十六)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营业执照照片、上岗证明;


(十七)住建、物价、工商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举报电话。


二、商品房代理销售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受托房地产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备案的经纪机构,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


(二)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


(三)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公司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四)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此外,松北区住建局将开展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


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菅;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电话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取得并公示《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江北》;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


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


3.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


4.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


5.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6.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分割出租;


7.釆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赁当事人;


8.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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