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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新区行政工商局电话(珠海工商行政服务大厅)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薪酬待遇


(一)招聘岗位


(详见&工&电话;@宗&@号:广$东#编@考%早#行政服务知@道)


(二)薪酬待遇


被聘用者为合同制职员,薪酬待遇按照区同类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工商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工商局共和国宪法;


2.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4. 年龄计算时间请见《合同制职员岗位一览表》,工作年限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报名当月底;


5. 其他条件见《合同制职员岗位一览表》。


尚未解除海市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


⒈报名方式:网站报名、微信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


网站报名方式(首选):打开网站“珠海新高度人力资源网”,新用户需注册后方可进行报名(填写简历不代表报名成功,要进入报名界面点击报名;报名上传的照片要求为彩色证件照,请勿上传自拍照。报名成功或不成功,招考小组审核后均会发送短信提醒,若未收到,可致电确认是否有报考记录)。


微信报名方式:关注珠海新高度人力资源的母公司微信公众号“珠海高新发展”,点击菜单栏“利民服务”→“招考报名”,新用户需注册后方可进行报行政名。


⒉报名时间: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5日17时。


⒋报名时应递交的材料:


⑴《珠海高新区公开招聘合同制职员报名表》(附件2)(本人填写并签名)1份,近期大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若系统报名,则无需提供】。


⑵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岗位所需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证明原件)及有关佐证材料的扫描件(系统上传),同工商时提供原件备查。


⑶承诺书(附件3)。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暂无法提供的,可以先签署承诺书,在办理录用手续前补充提供。


⑷留学归国人员报考,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系统上传)


⑸系统报名资料填写要求:户籍地址珠海的填写必须与上传的户口本一致;籍贯需填至省、市(县);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必须连贯,不允许出现空窗期;婚姻状况必须填写;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必须填写齐全,父、母、配偶、子女;基本信息的学历学位必须与上传高新区的学历学位证书一致。


系统上传的资料,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原件备查时间以工作人员通知为准)


如符合资格的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未达到3:1比例的,可按比例相应减少招录名额。


考试人员名单及考试通知将于报名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珠海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考行政生及时登录查询。珠海


考生请注意:


⑴由于受疫情影响,若不能如期参加笔试、面试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二)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满分100分,电话60分及格,及格者确定为面试对象。笔试时间和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形式,满分100分,60分及格,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具备的素质与能力。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珠海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布。依笔试成绩50% 面试成绩50%(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试总成绩合格线为60分,低于合格线以下的不予录用。


(三)组织考察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考察。


(四)体检


在珠海市公立医院进行,标准按一般劳动用工体检标海市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五)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珠海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聘用行政服务人员与珠海新高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合同期限为2年。


拟聘用人员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递补人选:1. 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2. 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3. 放弃聘用资格的;4.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的;高新区5. 出现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大厅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大厅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三)本公告由珠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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