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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府财税体制改革(改革创新建议100条)

标题:“100条十四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研究


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刊期:《财政科学》2021年第6期




关键词:财税体制改革 预算制度 事权100条与支出责任 税收制度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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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政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相应方案部署,财税体制改革按照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政府性的要求,积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制度体系日臻完善,机制不断健全,治理效能初步发挥,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日益强化。但是,由于受主客观建议因素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制约,一些改革慢于预期,部分领域改革仍待深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财政治理效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十四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仅需要着力推进央地财政体制、预算、税收分领域改革,同时更要注重多部门的有机协同,并突出权责内洽,形成合力,促进创新财政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财税改革
进展积极、成效显著




(一)预算管理改革积极有效,治理框架形塑日臻完善


1.现代预算制度框架日臻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预算制度改革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在建立现代预算制度方面取得较大进展。预算治理主体更加明晰,权责边界进一步厘清,预算编制更加科学,预算执行更加注重依法、规范,预算体制改革监督不断健全,全面绩效管理逐步实施,基本确立了现代预算制度主体框架。


一是完善预算编制,决策管理更加科学化。尤其是2015年1月新《预算法》实施之后,颁布了一系列旨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制度,确立了以四本预算构建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并明确了四本预算的衔接关系,预决算公开透明也取得一定成效。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施中期财政规划,更好体现政府预算平衡的长期性、动态性和整体性,财政政策顺周期调节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二是预算执行和调整程序改革化、法治化。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力度不断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纵深推进。不断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测,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预算执行效率和科学化水平大幅提升。“无预算不支出”“不入项目库不进预算”的预算控制理念不断强化。三是预算监督机制和绩效管理创新不断健全,对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度不断加大。人大监督效能不断提升,监督方式不断创新。社会参与热情不断加强,第三方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推进。四是政府债务管理闭环机制不断健全。深化国债管理,发挥国债利率的市场定价基准作用。初步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闭环管理机制,明确发行主体、方式、余额限额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理和追责机制等,举债约束机制日益完善。此外,积极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汇总的预算报表,突出“合并”特征,更加完整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


2.预算治理格局逐步形塑


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初步形成现代预算治理格局。预算治理是财政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预算治理功能发挥需要预算的完整性政府、主体权责平衡性、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等协调配合、深化推进。


一是预算治理主体得以形塑。新《预算法》突出预算的完整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实现从“政府管理法”向“管理政府法”转变,政府间以及政府内部部门间治理主体权责日渐清晰,这是现代预算理念的集中体现。二是权责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健全。预算管理的全过程闭环机制、债务管理闭环机制逐步健全,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三是落实预算法治,预算依法追责机财税制初步建立。新《预算法》对4个方面、18种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法律规定,体制改革直接形成了预算依法追责的法律基础。




(二)税收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保障市场和社会公平环境


1.各税种改革积极推进。增值税改革不断深化,“营改增”圆满完成,减税降费中增值税制度更加优化,从增值税“转型”再到“扩围”,税收促进公平市场环境的效果日趋明显;环境税立法完成,资源税改革不断扩围深化,税收调节功能日益强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扣除,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完善,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不断强化;个人财产信息系统不断健全,房产税立法列入立法五年规划,改革有序推进;消费税使用范围优化调整,明确部分税目商品征收环节后移,并下放作为地方收入。


2.税制结构不断优化。国内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营改增前是三税)之和占税收收入比重不断下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的比重日益提升,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


3.税收立法改革积极推进。环保税、烟叶税、船舶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种完成立法。截至2021年6月,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其他税种上升为法律的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有力。同时,修改税收征管法,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税收征管相关配套措施。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积极推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绘制了深化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蓝图,要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明确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路、原则,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事权适度上移,促建议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1.财政体制适应性改革积极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先后推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指导意见,完成共同事权权责划分,出台医疗、教育、科技、文化、交通等分领域划财税分清单;财政体制制度化、规范化大幅提升。


2.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格局。收入划分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税收返还增量分配定额化,增值税五五分成常态化;环保税完成立法后,收入归属地方;积极推进消费税部分商品征收环节后移并将收入下放地方的改革。


3.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改革取得较大进展。转移支付规模增加,分配办法更加完善,结构更加优化;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1年第6期,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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