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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个体经营所得税核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常州税务


小微企业所得常州税又有优惠啦!


新视点


2008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


首次个人所得税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9年:


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核定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


1、实际优惠税率从20%降为10%;


2、明确3万元为所得减半的上限。


2010年:


财税 [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


延续财税[2009]133号政策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


所得减半上限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


2014年: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企业2月31日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合伙%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


所得减半上限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014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所得税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备注:


1、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2、以备案代替审批。


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个体经营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备注:


以申报表相关内容填写代替备案。


2015年:


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税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核定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经营。


备注:


所得减半上限从10企业万元提高到20万元。


2015年:


财税[2015]99号


自20合伙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


所得减半上限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017年:


财税[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常州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


所得减半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018年:


财税[2018]7表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个人所得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税率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减半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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