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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收银系统操作流程(哪些人不适合当收银员)

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从严从紧贯彻落实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进一步提高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持续做好零售药店联防联控工作,3月14日,根据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相关通告要求,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印发了《东莞市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称,各镇街(园区)可结合实际,经当地指挥部研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管控措施。以上疫情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指引》明确,所有到店顾客一律须凭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或当日核酸采样记录方可接待。同时应执行限流(按最大接待能力的50%实行)、保持1米间距等管控措施。


全市网店禁售《目录》药品


零售药店销售退热、抗生素、抗病毒、咳嗽感冒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时,须顾客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拍照留底方可销售。


药店销售管理较严的《目录》药品应凭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并拍照留存,还应核实购药者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详细住址、14天旅居史等信息,同时问询顾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以及购药用途等信息;如购药者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问询并记录实际用药者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全市网上药店禁止销售《目录》药品。


【目录药品】


/链接/


《指引》全文如下:


东莞市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药店“哨点”监测作用,全力打赢疫情防控硬仗,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第52号)、《关于做好全市多轮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53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和健康监测,避免交叉感染,同时还需落实营业场所定期消毒和通风排风等防护措施。


二、零售药店应配备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并在药店入口处设置测温查验区(或安排守门专职人员,守门专职人员不得离岗导购售药),严格执行顾客进店“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及行程卡),“一打卡”(零售药店应当注册粤康码公共场所通行打卡功能,做好顾客进店打卡留痕)。所有到店顾客一律须凭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或当日核酸采样记录方可接待。同时应执行限流(按最大接待能力的50%实行)、保持1米间距等管控措施。


如顾客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色”或“红色”的,不能进店,且不得向其销售药品,药店工作人员发现“黄码”、“红码”及发热等可疑购药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指引有可疑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


三、零售药店销售退热、抗生素、抗病毒、咳嗽感冒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时,须顾客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拍照留底方可销售。


四、零售药店应对《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药品进行专柜或专区管理,且有明显标示,或在《目录》药品包装盒贴上“需实名登记药品”或“疫情药品”字样的标签等管理方式,对《目录》药品应采取有效措施,便于药店工作人员和顾客能快速识别《目录》药品,确保不发生漏报情况。


销售《目录》药品应凭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并拍照留存,还应核实购药者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详细住址、14天旅居史等信息,同时问询顾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以及购药用途等信息;如购药者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问询并记录实际用药者信息;如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者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药店工作人员同时要将上述购药信息情况录入“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未触发系统拦截后方可售药。如系统发生拦截提示购药人或用药人为“黄码”、“红码”人员,不得向其销售药品,应立刻向当地社区三人小组报告,同时指引“黄码”人员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


五、药店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查询每日更新的中高风险地区、有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包括拆零销售)人员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药店应事先登陆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https://qy.gdfda.gov.cn/注册)同时应注意保护购药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用于商业目的等。


六、全市网上药店禁止销售《目录》药品;除《目录》外的其他“四类药品”不得销往我市涉疫地区所属镇街(园区),另外销售除《目录》外的其他“四类药品”给其他未涉疫地区的,仅限网订店取模式,不得采取快递、跑腿方式配送。


七、中高风险地区、封控管控区域所在镇街(园区)应当提级管理,暂停销售“四类药品”,顾客到店需凭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接待,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


八、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商超内的药店还应当张贴商超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药店收银工作台,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知晓属地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


九、零售药店要妥善处理信息登记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耐心向购药人员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记者 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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