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税局发布了2018年1号公告,对成品油增值税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整,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告中对成品油的开具,作废,报销,申报期填写等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要点如下。
发票库存
操作难度指数★★
1. 成品油销售必须要录入库存(包括2018年3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以及随后购进油品数量),以便开票系统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其数量不得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发票开具
操作难度指数★★★★★
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进行成品油(汽油、柴油等)销售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发票和卷票)时:
1. 必须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和简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只能从成品油商品中选择。
2. 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必须是“*石油制品*97号汽油(具体成品油名称)”。
3. 发票“单位”栏和“数量”栏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即“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卷票无单位,默认单位为“升”);“数量”栏为必填项,不得为“0”。
4. 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
5. 成品油发票不支持销货清单。
作废红冲
操作难度指数★★★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若出现销货退回、开具错误等情况,需要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1.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2. 由于折扣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填写相应金额。
3. 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4. 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显示“销项负数”字样。
纳税申报
操作难度指数★★★★
1.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2.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3.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公告正文
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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