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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潼南府办发〔2010〕3号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学校非税收入和代管费的管理,提高学校非税收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渝府发【2007】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非税收入和代管费项目


学校非税收入是指学校除代管费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保育费、补课费、课余时间上网费、考试费、兴趣活动费等;二是国有资产(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租金收入、承包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产生的收入和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三是学校收取的其它收入,包括择校费、管理费、培训资料费、勤工俭学收入、捐赠收入等。


学校代管费是指学校代为收取的班费、伙食费、点心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水电费、体检费等。


二、优化学校非税收入和代管费收缴管理方式


(一)学校非税收入和各项代管费的收取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将收入通过 “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全额上缴财政。


(二)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学校收费和代管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它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于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了绩效工资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除代管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其学校收费、国有资产(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它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严格学校收入项目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做到项目真实、准确,做到票实一致,严禁擅自变更收入项目。


三、加强学校非税收入和代管费支出管理


(一)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学校收费和代管费,县财政作往来款项全额返还给学校;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它收入,县财政集中20%统筹安排用于全县教育事业发展,其余80%部份通过预算安排给学校。


(二)义务教育学校代管费由县财政作往来款项全额返还给各学校;学校收费由县财政全额安排给学校,县财政预留学校收费的20%定向用于本校偿还债务;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它收入,县财政集中40%统筹用于全县教育事业发展,其余60%部份通过预算安排给学校。


(三)对县财政返还或预算安排给各学校的非税收入资金,各学校只能用于学校建设发展性支出或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奖金、福利等支出。


四、加大学校非税收入违规、违纪行为惩处力度


对各学校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或擅自改变学校收入项目的;擅自在实行绩效工资外,乱发津补贴的,或以其它名义大规模组织外出旅游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其收入作罚没收入全额收缴入库,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校 非税收入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10年3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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