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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口岸名称)

取得双抬头进口缴款书能否抵扣进项及计算留抵退税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代理公司从境外进口一台设备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有我公司和代理公司两个单位名称,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双抬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一直以来都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如果将来能够享受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请问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参与留抵退税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因此,你公司作为委托单位取得双抬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可以抵扣增值进项税额,但需要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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