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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案例:意外火灾引起消防喷头自动启动,淋湿部分电子产品,造成该部分资产损毁不能使用,该部分资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需要转出吗?


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第二十八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分析:


首先“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这是没有争议的。


其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该条强调结果是“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形,原因是“管理不善”。因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淋湿部分电子产品,造成该部分资产损毁不能使用”不属于不可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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