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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印花税计税基础(短期借款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借款合同如何交印花税?


答:


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六、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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