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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违约金(违约金算不算增值税价外费用)

问:我司对外销售产品(13%税率)10件合计9千元发票已开具,因客户迟迟未付款,向客户收取了1000元违约金,该笔违约金我司将如何开票,发票品名、数量如何填写?


厦门市税务局(2021-07-26)答复:


贵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并开具发票。发票品名及数量可以参考原开具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构成价外费用,单独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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