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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109号资产划转会计处理)

一、 前言


电建海投公司在海外电力能源投资开发领域具有良好的资本运作和项目开发建设能力。截至目前,电建海投公司在16个国家(地区)设有各层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36个、4个参股公司和1个代表处,已在柬埔寨、老挝、尼泊尔、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澳大利亚、刚果金等国家投资建设电站、水泥厂、钾盐矿、铜钴矿等项目。电建海投公司目前在境外投资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水电行业、火电行业、风电行业、矿产资源行业和建筑建材行业,已建成投产运营的项目10个,在建项目3个。根据电建海投公司“光之年”发展战略规划,目前正积极推进新能源电站项目投资,探索推进波黑、保加利亚等欧洲市场的新能源电力开发工作。


截至2020年末,电建海投公司资产总额481.07亿人民币,2020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03.72亿人民币,净利润10.03亿人民币。电建海投公司将在未来持续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以重组的方式对资产结构进行整合优化以放大资源优势,在重组过程中构建合理的税收优化体系将为公司跨境重组效用提升筑牢根基。


二、 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构建背景


(一) 优化资源配置,适应结构性改革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需求侧的宏观政策空间与效率约束日渐凸显,越来越多的经济体与国际组织将目光聚焦于结构性改革,2015年11月,在中央财经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主流结构性改革观点认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流动性及竞争性等障碍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因此,结构性改革要从解决资本、劳动力、技术要素等流动性障碍,以及从产品市场及制度层面提升企业和个体的有效竞争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果,进而提高潜在经济增长力。


企业重组是有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可以通过资本的重组和流动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尤其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境外投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多点投资,通过重组,可以重新配置和调整企业内部资源,促使资源向能创造更高价值的领域转移和流动,优化企业各种资源要素的结构,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以更好地进行资本运作,从而深入挖掘资源潜力,以更充分地发挥资源的放大效应。


(二) 激发资产活力,促进价值链优化升级的需要


2017年,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合停复牌制度,减少简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预案披露要求。2020年3月,修订后的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新证券法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对市场而言,更加公平公正,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概率将进一步降低,因此,新证券法下的并购重组业务将更加注重质量,业务的发生将更加严格规范,同时,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积极性会更加活跃,并购重组规模预计将显著提升。


新证券法的实施将推动企业切实提升治理水平,提高资本运作能力,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公司资产价值回归,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和周转速度,走内源式发展之路。重组可以通过对资产的重新组合产生协同效应,使其高于原单个资产获利能力总和,尤其跨境重组,可以使境外投资企业更加充分地利用国际金融中心进行资本运作,充分激发资产活力,消除管理无效性,从而带动企业价值链的优化升级。


(三) 推动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2016年1月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将“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作为中央企业的重点任务之一,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增量、盘活存量、管理提升三个方面要效益。要做好提质增效,就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更加关注宏观成本对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的贡献度或毁损水平,要从业务布局、管理链条、资源配置、资金成本、税收筹划等多层次、多维度综合施策。


企业重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存在的管理弊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形成规模经济,但在企业重组尤其是跨境重组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税收成本,在国家政策导向鼓励有效并购重组的背景下,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原财税〔2009〕59号文中提到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明确放宽,为企业重组整合提供了税收助力器;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税〔2016〕36号)予以明确,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重组过程中的税负,以助力重组效益的提升,切实为重组后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三、 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内涵和主要做法


(一) 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内涵


跨境重组,主要指企业针对其境外股权或资产进行的交易,进而会涉及境外股权或资产权属的转移。本成果所述的跨境重组,主要针对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出于境外投资平台公司发展及再融资等战略需求,将其直接持有的投资项目股权通过内部重组转移至境外投资平台公司持有。在这个过程中,鉴于股权为内部转让,不涉及重组后的整合问题,因此,税收将成为影响跨境重组效益的重要因素。


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主要基于跨境重组税收实践,以强化合规性、提升效益性为核心,以事前规划和过程控制为重点,以财税管理职能前置为先决条件,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网络确立优化重组架构,并在重组方案及重组协议设计时从税务角度出发选择更贴合税收及相应优惠政策要求的重组方式、重组路径及重组定价,以在强化跨境重组税收合规性基础上,实现跨境重组税收效益性的提升,带动财税管理模式向价值创造转型。


(二) 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构建主要做法


1. 确立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建设宏观框架

跨境重组业务属于企业非常规业务,在企业跨境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税收成本在整个交易设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基于复杂的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和现实中税务监管操作环境,企业内部及外部各方专业人士应该充分配合协调,成立专业小组并进行专门化分工,以合法性、效益性、前瞻性、可行性、持续性为基本原则,建立税收优化体系的宏观框架,避免在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完毕才考虑税务问题造成的重组税务优化被动局面。其中,合法性原则要求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的构建将始终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熟知政策且不逾越政策要求,在合规性框架范围内进行优化体系建设;效益性原则要求结合企业跨境重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提高跨境重组税务管理效益;前瞻性原则要求在跨境重组业务进行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做好预判,前置税务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税收优化体系建设的事前预测和评价机制;可行性原则要求确立的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应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易于执行;持续性原则要求税收优化体系的执行贯穿于跨境重组活动的全过程,事前做好筹划、事中做好控制、事后做好反馈和资料留存。


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重组架构、重组方式、重组路径、重组定价等四个方面:就重组架构而言,主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构建重组后的架构,以提升重组后税收效益;就重组方式而言,主要从税务角度选择可适用的交易方式,包括现金交易方式、股权交易方式及混合交易方式三种;就重组路径而言,主要在充分考量所在国税制要求基础上,选择先分红再重组或直接重组的路径,以降低重组过程整体税负;就重组价格而言,应确立合理的重组价格以符合税务合规性要求。


2. 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搭建合理的重组架构

跨境重组若不区分标的所在国别直接重组至境外投资平台,可能会造成重组后股息汇回成本较高,从而造成跨境重组后期效益的损失。重组架构的搭建主要通过在税负较低、税制清晰、税务管理规范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网络,以提升重组后税收效益,主要考虑股息汇回和投资退出两方面因素。


(1) 股息汇回角度


股息汇回税务效率,主要包括重组标的所在国股息预提税、中间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及股息汇出预扣税,以及中国境外已纳税款抵免政策。


一般情况下,从重组标的所在国会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且由支付所得的居民企业代扣代缴,股息预提税征收机制即基于此。同时,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为鼓励资本相互流动与投资,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包含预提所得税优惠条款在内的税收协定,以降低股息、利息等预提所得税,重组架构的设立首先要考虑在与重组标的所在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其次,从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税制考虑,需满足所在国对境外股息所得税及分红预扣税相对较低,最后,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维护成本考虑,双边税收协定的通常需要获取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颁发的商业实质证书,需投入一定的运营维护成本,因此,中间控股公司也不宜设立在需投入较高管理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举例来说,香港、新加坡、迪拜等国别税收较低、管理相对透明的国家或地区是常用的中间控股公司选择地。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业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超过五层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以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因此,在重组架构搭建时,尤其是为了红筹等资本运作搭建重组架构时,为了便于利润汇回国内时可以享受抵免政策,建议应将重组架构控制在五层六级之内。


(2) 投资退出角度


投资退出时,一般有直接转让重组标的公司或间接转让两种方式。直接转让标的公司可能涉及标的公司所在国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及印花税等,间接转让可以有效规避标的公司所在国税负,投资退出效率更高。此外,采用间接转让的方式,不会再次引起重组标的公司直接股东的变化,可以减少标的公司所在国审批环节,投资退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风险相对更低。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股息汇回效率及投资退出效率,基本重组架构的搭建如下图所示。


图1 跨境重组架构搭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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