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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盗保险赔偿金要交税吗(汽车被盗获得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往往会涉及运费的减免和赔偿问题,在这之中,存在一定的增值税的实务风险。


比如某商贸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货物的不含税成本为100万元,市场价格为150万元。运费为10万元。在运输途中,货物因车辆自燃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运输公司免收运费并赔偿30万元。


问题来了,未收到的10万元运费,运输公司交不交增值税?


从税务上看,这一问题实际上是指属于“销售退款”还是“销售 赔偿”。从业务实际来看,运输业务并没有按合同提供完成,虽然发生了成本,但不会取得收入,所以,不应该交增值税。


问题又来了,商贸公司收到80万元赔偿款,交不交增值税?


这一问题可以转化为另一个问题:“商贸公司是否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销售了这批货物?”这样一问,答案就显而易见了,没有销售行为发生,所以不交增值税。


判断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发生,主要是判断以下两个问题:


(1)是否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2)是否严格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视同销售规定。


就本案例来说,以上两条都不满足。


问题又双来了:100万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说灭失就灭失了,税务机关如何把控?一些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商贸公司将货物卖给了运输公司,要求开票交税才能核销,是否正确?


答案当然是不正确。


货物的灭失必然有其相关证据,这首先是运输业务双方都要确认的东西。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这些证据以及其他自行收集的证据来把控业务。


视同销售必须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情形,货物的灭失不属于以上任何规定的范围。


问题又双叒来了:货物灭失后,如果不确认销项税额,那么进项税额要不要同时转出?


这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进行细致的对比,来确认是否转出进项税额。


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说,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本例并不属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项中任何一项,所以不满足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进项税额不能转出。


如果本例不是运输途中货物被烧毁,而是运输途中货物被盗,则符合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就应该转出进项税额。


问题又双叒叕来了,相似的案例,商贸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公司,按销售货物处理,如果遵照执行的话,有没有风险?


遵照执行的话,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因为业务实际情况是货物灭失,却开了销售的发票,发票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这就是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与收票双方都有被判刑的风险。


当然,如果货物虽经火烧,但并未完全灭失,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公司承诺购买下这批货物,双方甚至补签了销售合同,则商贸公司应该开票并纳税,双方做购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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