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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母公司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业绩补偿、权益抵消、股权激励等会计处理问答

目录


1、关于供电局减免的电费的会计处理


2、子公司对母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账务处理


3、或有纳税调整如何披露


4、员工在母公司持股子公司任职发工资,股份支付在那个公司体现?


5、权益法抵消交易类别范畴


6、企业厂区美观购进的名贵树木账务处理求助


7、原股东给予公司非业绩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8、发电企业针对国家电网收取的深调辅助服务费核算和收入确认问题


9、请教陈版主,国企改制以1元名义价格剥离不良资产和债权债务给母公司是否可以?


10、今天接到所里要求:母公司不得出具单体审计报告;问下有这个规定么


11、[求助] 请教陈版主,租赁员工电脑,按月发放费用,单人每月少于500元,直接入租赁....


1、关于供电局减免的电费的会计处理

提问人:你要的7


请教陈版,一家制造型企业,目前收到了供电局出具的一份确认函,根据该确认函,供电局在当期合计为企业退还了200万左右的电费,但该电费不是实际返还现金的方式,而是直接通过减免应缴电费款项的方式(如当月开票时,会直接按减免的电费款进行开票),想请教陈版这种情况下,减免的电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我自己的理解是,为了防止当月的成本出现异常波动,可以按正常的电费金额计入成本,并同时将减免的电费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个人更偏向于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类似于直接减免的税款,并非在征缴环节发生的,希望陈版给予解答,谢谢!!!


回答人:chenyiwei


具体减免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本企业财务困难进行债务重组,还是依据政府的纾困政策,或者其他原因?


如果属于债务重组的,则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如果是依据政府的纾困政策予以减免的,应冲减当期销售成本,不应单独确认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参照疫情下租金减免的相关规定)


提问人:你要的7


不好意思陈版,这么晚才看到回复的,首先谢谢您的回复,其次针对您的回复内容再补充一下具体内容。减免的原因是为了落实关于“将国家电网范围内的产品有市场的重点工业企综合用电成本均价逐步降低到0.6 元/千


瓦时左右”这样的规定,相关企业需满足相关累计用量、产值以及税收等方面的要求,因此供电局针对这些满足条件的企业会给予一定的电费减免优惠。按照您前面的回复内容的话,是比较符合冲销售成本这一做法的。不过还是想问下为什么不能够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这种,然后采用总额法的方式来体现这笔减免的电费,个人感觉这样会更好些,对当月的电费成本进行分析时,也不会波动太大。


回答人:chenyiwei


这种情况不是政府补助,而是商业性/交易,类似后续折让。



2、子公司对母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账务处理

提问人:Q372781063


陈老师,您好!有个问题请教下:


A公司为B公司母公司,子公司B以其自身股权做为标的进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有B公司员工,也有其母公司A的员工,假设母公司员工未给B公司提供服务,请问账务上如何处理?


回答人:chenyiwei


母公司员工作为激励对象,但结算义务在子公司,此时:


1、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处理,由于是子公司承担股份支付费用,相当于母公司部分收回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因此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2、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按照增发股份的价款(行权价)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即可,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3、合并报表层面恢复为一项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提问人:zhs7403


母公司个别是否应作为权益,因为属于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回答人:chenyiwei


不应这样理解。母公司作为权益***易的一方时,应冲减对子公司的长投成本。


提问人:Q372781063


陈老师,那个回复里有*号,句子不完整,能麻烦再回复一下吗?


回答人:chenyiwei


权益性/交/易



3、或有纳税调整如何披露

提问人:helenpqh


项目背景:我们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净资产审计(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


1. 由于被审计单位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被税务局要求针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连年亏损,待弥补亏损金额巨大,即使进行纳税调整后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由于公司未来经营是否能盈利还不确定,故也没有针对待弥补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转移定价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应该在审计报告中的哪个部分进行披露?是在或有事项段披露还是在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附注披露(作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2. 被审计单位存在大量闲置固定资产,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当对闲置固定资产的相关折旧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经过与政府方面沟通,可以不进行本项纳税调增,但未获得与政府就此事项进行确认的书面证明。故仍然存在纳税调增的风险,但是同上,由于被审计单位连年亏损,待弥补亏损金额巨大,即使进行纳税调整后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事项如何处理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是在“或有事项”段披露还是“其他重要事项“”段披露? 3. 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公积金。经过与政府方面沟通,可以不进行补缴(故未确认预计负债),但未获得与政府就此事项进行确认的书面证明,故仍然存在补缴的风险。请问该事项如何处理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是在“或有事项”段披露还是“其他重要事项“”段披露?


回答人:chenyiwei


1、2、建议在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附注披露(作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对于事项2,也可以在“其他重要事项“”段披露。


但是,由于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实际影响有限(不会导致未来纳税义务的变化),故无需在本年度审计报告中添加强调事项段予以披露。


3、建议作为或有事项披露。


提问人:helenpqh


谢谢陈版,


“1、2、建议在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附注披露(作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对于事项2,也可以在“其他重要事项“段披露。”


1、那是不是事项1转移定价调整也可以在“其他重要事项“披露?


2、引申思考:假如事项2可能导致纳税义务的产生(比如调整金额已经超过待弥补亏损金额),那是不是要和事项3类似在“或有事项”段披露?


回答人:chenyiwei


1、优先考虑或有事项。2、是。



4、员工在母公司持股子公司任职发工资,股份支付在那个公司体现?



提问人:会稽山下


请教陈老师,IPO业务中,如果员工甲在母公司持有股份(母公司自然人股东),员工甲的社保及工资在子公司缴纳和发放,但是员工甲实际履行的工作职能是整个母子公司的总经理,同时处理母子公司的事务,请问陈老师,该员工的股份支付应该在母公司做还是在子公司做?


回答人:chenyiwei


根据“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原则,理论上应合理确定母子公司从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中各自受益的程度,例如按照该激励对象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工作时长比例,将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分摊。


提问人:会稽山下


陈老师,被审计单位母子公司是同一套人马,在同一个办公地址,无法通过考勤区分在两个公司的工作时长,这样该如何处理,还有就是一年内又多批员工股权激励,股份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企业之前自己也没做股份支付,需要审计调整),是年底做一次股份支付,还是分批次做股份支付?




回答人:chenyiwei


1、建议完善相关的基础工作,这也是账务独立、独立纳税等作为独立法人的基本要求。2、根据不同的授予日和批次分别确定其公允价值,不能在年底集中做一次。



5、权益法抵消交易类别范畴

提问人:liu42644268


如题,求教在权益法下是否投资方及公司之间进行交易而形成资产而交易一方形成损益(不见得一定要有利润,比如平价销售)的,都应当视为存在未实现损益,如购买产品、购买软件(形成无形资产)及设备,以及借款利息形成资产、借出的应收款形成的信用减值损失。不知以上理解是否准确,向大家求教了。




回答人:chenyiwei


这与合并报表层面判断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在期末是否存在未实现损益是一样的。当然,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如果是顺流交易,则需要核查联营企业期末是否已将标的资产处置或耗用,实际操作的难度可能大于同一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


提问人:liu42644268


谢谢陈版的指点,我还是有点不太明白。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的规定:


1、是否可以理解为仅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部分应当全额确认减值,而例如往来的信用减值、存货减值等均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考虑顺流交易及逆流交易影响呢?


2、还是说,准则解释中有一句“XXXX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XXX”意味着所有资产减值均应当于权益法核算长投出现未实现内部交易时全额确认,而无需考虑顺流逆流交易呢?


麻烦陈版再指点一二,谢谢您。


回答人:chenyiwei


这里的“资产减值损失”是泛指,包括现行准则体系下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不仅仅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减值损失。



6、企业厂区美观购进的名贵树木账务处理求助

提问人:jiangzekuan


请教陈版


问题背景:企业为厂区绿化购进名贵树木两颗,每颗价值100多万,系种植在企业办公大楼前两侧,做装饰美观用。请教陈版,这个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及处理依据?




回答人:chenyiwei


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1-1-11(绿化支出的会计处理)”。



7、原股东给予公司非业绩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提问人:llufang


请教陈版主以下案例:


新股东与原股东在2019年5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将A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同时约定交割日前的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由原股东承担。2020年10月因为疫情无法按时调整人员结构,原股东与新股权签订补充协议,与欸的那个赔偿A公司10万用于调整人员结构。问:10万赔偿款如何处理。


我的看法:


1、由于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无法预知疫情的发生,不属于交割日就存在的事项,因此不属于或有事项。因此不作为金融工具进行处理


2、股权对价是根据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确认的,是公允价格,不属于暂定价格,且实际股权交割日与补充协议签订日超过购买日12个月,因此不调整股权对价。


3、原股东与A公司自股权交割后无股权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因此认为是资本性投入不是很合适,所以扣除实际对外赔偿的金额后,按照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赔偿款实际是支付给新股东,由新股东再补偿给A公司的,单体上则可视为资本性投入,合并上的话仍作为营业外收入。


请教陈版主,这种赔偿款如何核算,计入什么科目更合适呢?


回答人:chenyiwei


应采用主帖中“从另一个角度看,这赔偿款实际是支付给新股东,由新股东再补偿给A公司的,单体上则可视为资本性投入,合并上的话仍作为营业外收入”的观点。



8、发电企业针对国家电网收取的深调辅助服务费核算和收入确认问题

提问人:titansnews


一、情况介绍: 水力发电企业发电上网,国家电网会收取深调辅助服务费,每月的深调辅助服务费是由相关部门在次月根据全省调峰情况,将费用分摊至全省发电企业,所以,每月的深调辅助服务费都会在次月发电收入中扣除。但是国家电网不会开具发票给发电企业作为成本,而是,每次结算发电收入时需要扣除上月的深调辅助服务费。


二、问题


(一)收入确认问题:作为发电企业,直接按照扣除深调辅助服务费的金额确认收入是否合理?


(二)跨期问题:受水情影响,12月份未发电,11月份有发电。11月份发电产生的深调辅助服务费数据在12月份出具,但是12月份未发电,无法扣除11月份发电产生的深调辅助服务费,而是在次年1月份发电收入中扣除。那11月份发电产生的深调辅助服务费如何处理?直接在确认次年1月份的发电收入扣除11月份的深调辅助服务费是否合理?




回答人:chenyiwei


这种情况应按照新准则下可变对价的原则处理,即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归属于本月的该项服务费金额予以合理估计,直接从本月收入中扣减,但需遵循“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后续实际扣除金额与原估计数不一致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理论上不应在实际被扣款的当月才冲减收入。



9、请教陈版主,国企改制以1元名义价格剥离不良资产和债权债务给母公司是否可以?

提问人:xiaoxiaoyue01


请教陈版主,国企改制(100%持股)以1元名义价格剥离不良资产和债权债务给母公司并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可以,剥离资产1元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母公司应该如何做账,1元价格入营业外收支是否可以?


回答人:chenyiwei


如果该剥离事项作为改制方案的一部分获得了批准,则是可以照此执行的。与子公司冲减权益相对应,母公司取得资产和负债时,按其在子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对应冲减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今天接到所里要求:母公司不得出具单体审计报告;问下有这个规定么

提问人:kitten118


有这种规定么是否有具体的准则,还要去和客户沟通,税务局又不要合并报告


回答人:chenyiwei


法定报表中是不需要(也不可以)单独出具母公司个别报表审计报告的。但专项审计(特殊目的审计)应不在此限。



11、[求助] 请教陈版主,租赁员工电脑,按月发放费用,单人每月少于500元,直接入租赁....

提问人:DARREN06


根据新租赁准则第三十一条“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该企业认为电脑租赁属于低价值租赁,


根据“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企业认为直接进费用就可以了,企业发生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是不用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是一笔合并业务,单个租赁行为每月150元。


据此


企业根据人员制表发放电脑租赁费,计入租赁费科目。


请问这样处理有问题么?


回答人:chenyiwei


虽然单个电脑很可能属于低价值资产(全新状态下的公允价值小于人民币4万元或者5000美元),但如果采用这种方式的电脑数量较大,则不建议对电脑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而采用简化方法。这类租赁在原准则下很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如果在更强调承租人应将租赁资本化的当下新准则下反而不入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且对财务报表可能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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