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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员工赔偿金要交税吗(企业注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吗?)



樊某到鹏程汽车配件公司参加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樊某与鹏程汽车配件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在该公司工作。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樊某离岗,鹏程汽车配件公司并未再向樊某支付工资。樊某要求鹏程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但在不久前,鹏程汽车配件公司进行清算后,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请问,此时樊某的补偿由谁承担?


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解答:


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刊登公告;清算的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鹏程汽车配件公司的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时,其所任命的清算组未履行对樊某的通知义务,明显忽视了该公司职工的利益。因此,应由该公司股东向樊某支付拖欠工资和因公司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李杰律师支招: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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