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海关如何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海味干货“漂洋过海”登上了我国老百姓的餐桌,被誉为“四大海味”的海参、鱼翅、鲍鱼、鱼胶等滋补品更是进口海味干货中的“热门选手”。


干货产品规范申报要求


海味干货准入要求


是否所有国家、地区海味干货都允许进口?


按照《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总署有关文件要求,首次进口的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2008.9939、2103.9090的水产品品种)应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


进口的海味干货(不包括的编码除外)应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方可进口。


比如说呢?能举些例子吗?


如:鱼肚/鱼鳔包括两种准入情况:一是原产国为美国、挪威、冰岛、越南等的鱼肚/鱼鳔,由于以上国家的准入名单中明确包含“冷冻等鱼肚”,因此无论进口养殖还是野生鱼肚,均符合准入要求;二是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萨摩亚、马达加斯加、塞舌尔、苏里南、智利等的鱼肚/鱼鳔,由于以上国家的准入产品名称中包含“野生海捕水产品”,因此可进口野生的鱼肚/鱼鳔。除此之外的其他进口鱼肚情况,不符合准入目录要求。注意,以上仅限需满足准入要求的编码范围。


考虑到准入目录处于不断更新调整中,应核实总署外网最新动态公布的目录名单,“准入目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网址:http://43.248.49.223),并留意具体相关内容的动态调整更新。如有疑问,与主管部门联系确认是否可以进口。


对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产品进口时要提供什么证书?


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产品应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等。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在哪可以查询?


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业务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需办理检疫审批。进口时,海关核对其检疫审批许可证品名与货物品名是否相符,核销检疫审批许可证。


监管代码“F”的产品进口有什么特殊监管要求?


代码“F”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货物,进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允许进口证明书。


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价格申报要注意事项


在价格申报方面我们还要注意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价格不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影响、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转售收益、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四个条件。


如果是在境外成立了采购公司或组织自行生产呢?


如果在境外成立了采购公司或组织自行生产下,可能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判断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并在报关单如实填报“特殊关系确认”栏目;根据第十七条判断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况,并在报关单如实填报“价格影响确认”栏目。


此外,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当涉及到价格要素审核时,企业需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同时,如果发生了价格调整项目的(如销售佣金或经纪费、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以及承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企业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或存在协助等费用需后续进行调整的,可通过后续主动披露的形式向海关报告。


敲黑板


最后,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来简单总结一下:


1.申报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填报申报要素。


2.应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


3.境外生产企业应获得海关总署注册,产品应随附符合要求的水产品证书。


4.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核销检疫审批许可证。


5.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物种商品目录》的,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管理。


6.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符合海关总署令213号规定。


供稿/ 广州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