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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货挂靠运车辆挂靠,是指未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个体(挂靠方)为合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将货运车辆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为挂靠货车办理营运证件,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鉴于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无名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评价与处理标准,尤其在合同应否解除及相应法律后果的处理上分歧较大,统一裁判尺度实有必要。现以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审理难点,对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1、未按约办理营运证或未及时补办的


1、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审查要点


1、扣留条款、行为的认定及后果处理


因车辆实际由挂靠方使用,如挂靠方异地运营又长期不缴纳挂靠费或其他费用,被挂靠方将陷入鞭长莫及的困境,故双方往往在挂靠合挂靠同中约定:挂靠方违约的,被挂靠方有权扣留车辆、号牌、营运证等。发生争议后,被挂靠方如在代办车辆相关手续时和平取得车辆的占有,一般可认为系行使留置权。实践中,被挂靠方往往以非和平方式强势取得车辆等的占有,如自行或委托社会人员强行扣留车辆、摘下车辆号牌或取走行驶证、营运证等。即便挂靠方以盗窃、抢劫报案,公安机关也会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因挂靠方多以车辆运营为主要谋生手段,被挂靠方的扣留行为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有鉴于此,法院宜对扣留条款及扣留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审查并妥善处理。


(1)扣留条款效力的认定


基于双方合意,挂经营靠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形下被挂靠方可扣留车辆、号牌、营运证等,此系被挂靠方基于债权取得物的占用。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经营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法定无效的情形下,宜认定扣留条款有效。


(2)扣留行为的审查要点


一是审查挂靠合同有无约定扣留条款。无约定的,宜认定为无权扣留;约定不明确的,如仅为“处理车辆”等,或扣留物超出条款约定范围的,表明双方对于扣留或实际扣留物并未达成合意,宜认定为无权扣留。


如案例四中,合同仅约定D公司有权扣留车辆号牌、营运证件等,并未明确是否合同纠纷包括车辆在内。D公司将“等”字扩张解释为包含车辆并无依据,且扣留车辆系重大事项,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D公司扣车应属无权行为,不得要求李某支付停车费用。同时,李某车辆被扣势必导致无法运营车辆,如该状态延续一定期限合同纠纷后发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激化矛盾导致双方信任基础丧失等情形,其可诉请解除合同。因D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故李某主张D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诉请,也可在举证查实后予以支持。


二是审查扣留条件是否成就。在认定有权扣留的基础上,法院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审查扣留条件是否成就。


三是审查扣留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如在轻微违约的情形下,被挂靠方动辄行使扣留权将严重损害双方信任基础,且势必对挂靠方造成较大损失,有失公允,勿论其中还涉及国家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与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因此,即使合同约定被挂靠方在挂靠方逾期支付挂靠费、保险费、验车费等情形下,有权扣留车辆、车牌、营运证、行驶证等,但如具体扣留行为或实施手段与一方违约行为明显不相称、显非必要,或挂靠方存在合理理由的,不宜认定被挂靠方可行使扣留权或扣留行为适当。如案例四中,因D公司未按约购买保险,李某自行购入并拒绝支付相应保险费用有合理理由,并不构成违约,D公司不得实施扣留行为。


(3)相应后果的处理


如认定被挂靠方系无权扣留或扣留不当,挂靠方要求其承担停运损失或其他实际损失的,法院可根据举证情况、具体案情,基于公平原则合理认定。如认定被挂靠方扣留有据,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承担为此支出的停车费等费用的,法院同样可基于上述认定标准,在查实后对于必要、合理的费用予以支持。


2、车辆保险


因车辆保险衍生的纠纷主要有:在挂靠合同对保险类别、具体险种作出明确约定,或仅笼统约定被挂靠方代为办理保险(未明确保险类别、具体险种)的情况下,被挂靠方未购或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不购”“少购”“多购”或“错购”,诸如:额外购买非必要险种;非基于一般理性人的考量购入价格畸高的险种;应购入营运性质保险,却购入非营运性质保险等。


在处理上述纠纷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挂靠方应及时要求被挂靠方纠正上述购险行为。合同虽约定车险由被挂靠方代购,但因挂靠方实际营运并控制车辆,其也负有应当知道车辆保险状态的义务,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视为对被挂靠方购买保险行为的认可。


二是如经挂靠方及时指出,被挂靠方仍未改正,挂靠方自行购买保险或拒绝支付有争议保费的,不得仅凭合同约定或拒付保费的事实认定挂靠方违约。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各方的具体行为,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妥当作出裁判。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挂靠关系多种多样,各方行为亦有差别,行政机关有关货车挂靠的规定、政策亦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因此,法院在具体裁决案件时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公平和诚信原则,在合理界定当事人行为的情形下,可参照本意见的规范指引,合理、恰当地定分止争。


编校: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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