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会计核算的方法如下:
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10月该开发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收入10,000万元。
(1)收到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2)当月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85.71【10000÷(1 5%)×3%】
贷:银行存款 285.71
(3)支付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4)达到交付条件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76.19【10000÷(1 5%)×5%】
主营业务收入 9,523.81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开发成本 800
(5)当月末计算应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76.19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85.71(抵扣预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0.48
(6)次月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0.48
贷:银行存款 1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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