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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产收入不算所得税吗(出售房产收入为什么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两年,曾经的一部分买房人、卖房人有点闹心。




因为中介和税务机关某些人的不规范操作,导致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如果不缴纳各项税款,作为名义上纳税主体的卖房人,很有可能会在个人信用及其他方面受到限制。买房人购买的这套房屋,也会在房屋交易系统内被限制再次交易。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11年1月,国家发布了新的规定,对于不“满五”的房屋,会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率为5.6%;“满五”的房屋就不涉及这个问题。




北京市出台贯彻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相关政策,自2013年3月31日起,个人所得税“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满五唯一”免征。




这样一来,北京的房屋,总价动辄成百上千万,如果不“满五唯一”,交易的税费就很高。







一些所谓的“能人”开始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谎称能够按“满五唯一”的标准缴纳税费。在他们的一番操作后,这些房屋少交了税费,确实办理了过户。




没想到,爆雷在几年之后。




下图这样的新闻,想必您也看到过,原来所谓的办法,是一些不法的中介分子与税务征缴人员私下操作的。











一些房产中介、税务人员被追究了责任,对于少征收的税费,买卖双方还会被追缴吗?




2017、2018年起,就有不少的卖房人、买房人接到相关部门要求配合调查的通知,随后,接到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税费的通知。




我接到的不少咨询,涉及的补税房屋,大多数是在2013、2014年交易的,补税的金额及滞纳金数额几十至一百多万元不等。




作为买卖双方,就只能认缴了事了吗?想想当年的房价,现在补交的钱款差不多达到出售房价的三分之一左右!大几十上百万的真金白银,搁谁也肉疼啊。







真实案例




我们来看看遇到类似情况的“翠花”,是如何处理的。




2014年7月,翠花通过某中介购买了强子在北京的房屋,房屋总价500万,其他装修等作价175万元。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翠花承担,翠花支付了中介费14余万。




房子是二手房,中介人员让翠花带现金办理缴税,称可以优惠20万。翠花信以为真,将现金90万交给中介人员,后来房屋也顺利过了户。




2016年10月,海淀税务通知强子要补缴税费140多万元,在强子补缴后,翠花将这些款项给了强子。2017年翠花又补缴了税费及滞纳金近25万元。




对于这些钱款到底由谁承担,在与中介协商未果后,翠花将中介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中介承担税费及滞纳金44万余元、退还90万元、返还中介费14余万元。




海淀法院一审未支持翠花。




翠花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酌定由中介赔偿翠花50万元。




如果碰到类似情况,你该怎么办?




[玫瑰][玫瑰]律师的建议:




  • 如果你是卖房人,那么很大概率你就是被催缴补税费的主体,可以和买房人协商,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如果他置之不理,最好先自己垫付,然后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买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否则,信用受损的首先是自己。



  • 如果你是买房人,合同中又约定了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卖方找过来的话,建议还是该出钱出钱,否则别人很有可能会起诉你的。



  • 至于这最终的责任承担,我相信中介公司不可能完全逃脱这个责任。



我手里也有类似的案件,目前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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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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