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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实践中被害人代理人的阅卷权代理人是受到限制的。






执业初期我曾意思经代理过一个被害人被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接手案件后我在代理人12309上提交了材料,申请绑定、阅卷,案管人员回复我说,是否可以阅卷要由经办案件的检察官决定。




我联系检察官申请阅卷,检察官说一般不能给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我授权说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是有权利申请阅卷的,而且法律既然赋予被害人一方聘请律师的权利,说明法律也认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需要保护,审查起诉阶段最重要的权利就是阅卷权,不阅卷我们怎么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呢?怎么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呢?那这委托个权利就没有保障。而且我们这个案件不是一般的案件,我们这边的当事人是死亡了的,他的家属现在都还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事,也没有人告诉他们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如果说我们作为律师连阅卷都不能做到,你们作为经办人连案是什么卷都不能给我们看,那刑事诉讼法的对于被害人代理的规定也就没有意义了。




检书察官说跟我意思说一下案情,大概如何如何。我说谢谢您,但这件事不是说您跟我说就可以的,我相信您说的都是真的,但我要亲眼看过材料,才能得出结论,才能跟家属沟通,也才能做好我这边的工作,如果我没做好我的工作,我也麻烦,可能你们也麻烦,如果家属不能通过律师得到一些结论,他们可能会另外想办法,可能事情会更复杂。




后来检察官说,您可以过来,但书是是什么要提交书面的阅卷申请,因为我们要存档,而且不会全部案卷都给您看的,因为里面有些事情跟您的当事人无关。我们沟通了一下大概什么可以给我看,检察官说要看什么内容,申请书里都要写好,检察院视情况提供,然后我准备好材料,就去阅卷了。




检察院给我的不是一个光盘,而是打印出来的部分卷宗,拿卷宗过来的检察官助理还记录下来这些是卷宗里的哪些材料,让我在表上签名。




后来我发现这个案件相对来说确实是有点复杂的,涉及到一些感情纠纷,我这边的当事人是因为自己刑事的“兄弟”跟别人抢女朋友而加入“兄弟”的“战队”结果不幸身亡的,其中部分当事人还牵扯到一些其他罪行。检察院把起诉意见书、鉴定意见和部分笔录等材料给了我,材料是有点厚度的,但是跟我当事人关系不大的那些就没有让我复制了。




看完起诉意见书,我似乎有点理解了为什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要阅卷相对没有这么简单,因为理论上,有些事情是真的和某位具体的刑事被害人无关,既然无关,那么理论上,其实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需要知道,知道了可能还会有其他风险。




那么为什么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就没有那么大的限制?




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本身就有可能因为刑事诉讼而被剥夺财产、自由乃至于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让辩护人阅卷尤其是完整阅卷,由此引发的对于案件诉讼过程以及结果的公正性的质疑声一定会很大;




二是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即便是为了刑事诉讼能顺利进行,也要让辩护人质证,那么就要让他/她阅卷;




三是被害人代理相对于刑事辩护来说确实还属于相对而言比较新的事项,其机制相对而言没有那么完善,很多制度其实也还处于一个摸索的过程中;




四是理论上辩护律委托师在保护侦查秘密方面具备更大的压力和更“好”的环境,因为辩护律师的当事人大都是被羁押的;反观诉讼代理授权人,因为被害人一般都是在外的、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他们可以随时询问律师问题,可能相对来说律师就比较难把握代理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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