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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店工商注册经营范围(粮油店经营有哪些品种)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9经营范围5)



典型案例


某国企领导看见粮油商店的售货员的工作服质量很好,就让企业与粮油商店签订了一份订购工作服的合同,为因工作服超出了粮油商店经营范围,国企领导被举报到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单纯从民法角度审视这份买卖合同,是否会因为超过经营范围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由来


本条吸收了《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法律释义


一、经营范围:


1. 定义: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所确认的从事的经营业务、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


2.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二、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


1. 原则上有效,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店。


2. 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被确认无效,应该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


3哪些.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的内容:


第一编为总则;其第六章为民品种事法律行为;其第三节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包括一般生效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4. 店本条是《民法典》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合同编的具体体现。


法律实务


判断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按照如步骤审查:


1.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合同;


2.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审查合同;


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关于合同审批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有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工商注册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粮油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工商注册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有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哪些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经营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经营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品种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案例解析


上述案件,虽然粮油商店的经营范围不包含经营服装,但其职工的工作服质量很好,显然,该商店具备获得服装经营范围的能力,不能仅从经营范围上否定合同效力。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粮油定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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