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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局办证中心电话(四川省工商局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四川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的公告


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工商发[2017]30号),四川省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出版大厅单位,均应当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服务指南、申请表式等详细内容,可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caic.gov.cn/)的网上办事栏目查阅、下载。办理地点为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省工商网上办事局服务网上办事窗口。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即日起受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并将在下半年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对应当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而未办理,擅自从事广告发中心布业务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 7日



广告发布登记服务指南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中心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工商局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工商局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办证场所、设备。


【申请材料】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大厅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媒介批准文件。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媒介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媒介批准文件中的出版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已有正式文件的提供其原件复印件;无正式文件的,提交关于广告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原件,由申请单位盖章确认。


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广告从业人员至少 1人,提交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广告从业人员、广告审查人员情况表;广告审查员至少1人,出具广告审查员证书,无广告审查员证书的提供广告审查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结业证书。


6.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公司签署的委托指定代表及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2.省工商局审查,核发《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


3.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办证,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请用A4纸打印。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


【数量限制】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8694四川省7423


【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窗口:028-86936179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28-86522308


【注意事项】


广告经营单位《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补领;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广告法》规定,被停止广告业务的,由发证机关缴销《电话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


另外:


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四川省务,须向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不得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省级广告发布单位;市(州)工商局负责登记辖区内同级的广告发布单位;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辖区内同级的电话广告发布单位。国有企业内设的广告发布单位由国有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其广告发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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