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拉珍选”商品 本文图均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供图
庭审现场
“宝拉之选”商标
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商标转让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平台使用并有一平台定影响转让的商标。因09此,商标注册人明09类知他人09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而抢注商标的,可认为商标系不在什么正当抢注。
浦东法院综合商标转让考虑了以下因素来认定注册人是否构成不正当抢商标注:
① 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如前所述,宝拉珍选公司对“PAULA’S CHOICE”“宝拉珍09类选”商标不仅使用在先,并且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类似的精华液、洁面乳、眼霜转让等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在什么名度和影响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