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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如实申报(扣缴义务人已进行后期申报,不能再)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与被告刘俊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俏、张雪霞,被告刘俊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顺丰公司无需为刘俊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顺丰公司无需支付刘俊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 980.46元;


3.顺丰公司无需支付刘俊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病假工资1760元。


4.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刘俊培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顺丰公司已依法为刘俊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刘俊培在司期间辱骂客户,作为快递服务行业,刘俊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公司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刘俊培的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向刘俊培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顺丰公司无需支付刘俊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病假工资。


1.刘俊培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一直处于旷工状态,我公司未收到刘俊培提交的4月和5月病假资料,同时,刘俊培亦未提交病假流程。


2.刘俊培仲裁环节提供无原始载体且被自行编辑过的请病假过程录像,且刘俊培自认无原始录像载体。基于此,刘俊培无法证明其已向公司提交了病假申请,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顺丰公司无需支付刘俊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顺丰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周期发放上月工资。薪酬系统自动核算工资时扣除了应由刘俊培承担的个人社保费用820.82元,顺丰公司早已实现薪酬发放自动化、智能化、系统化,公司薪酬同事在系统发放工资后,手工核对校验时发现此问题,并在8月7日及时纠正发放(7月25日之前发放刘俊培6月工资)。


2.人工核对校验近万人工资发放情况,需要一定时间,基于此,顺丰公司已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发放刘俊培3520元,不存在无故拖欠刘俊培劳动报酬的情形。


3.刘俊培提供的邮政快递单号为1193730491025,邮政官网路由显示此件均未妥投,即顺丰公司未收到刘俊培向公司寄送的任何解除通知书。


被告方答辩


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4月3日,我在上班时崴脚,当天我和公司说第二天我去医院,第二天我去医院拍片子是骨折。公司主管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骨折、哪天上班,我没有回复公司主管哪天上班,我说不一定。医生当时就给我开具了诊断证明和一个月病假条。我当天就通过公司的丰声系统提交病假申请,每天提交一次,否则就按旷工。


我提交到2020年4月21日,但此期间提交的病假申请全部被驳回,审批人施双回复我说可以最后一起提交请假申请。我当时的理解是病假结束后,拿着我所有的病假条一并向公司提交,所以2020年4月21日之后直至2020年5月份我就没有再提交,当时我以为可以在最后一起上报。但是2020年6月我查工资时发现2020年5月没有工资记录。我问了主管领导,主管领导说请病假没有工资。我以为是没有提交病假申请才没有工资的,而且同事告诉我请病假需要在系统里提交,所以我在2020年6月又开始在系统里提交请病假申请。


因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我属于休病假,顺丰公司应支付我病假工资。因为公司并未给我缴纳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社保,未及时支付我病假工资,公司应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院查明


关于休病假的情况,刘俊培提交的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9日出具的《休假证明书》均建议刘俊培休息一个月。刘俊培称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0日,每天均在顺丰公司的“丰声系统”提交病假申请,但2020年4月21日,其之前的病假均被顺丰公司施双驳回并告知可以最后一起提交,因理解为病假结束后可以一并提交,故2020年4月21日之后没有再在“丰声系统”提交病假申请。直至2020年6月查询工资时发现没有2020年5月的工资记录,因以为没有提交病假申请才没有工资,且同事告知请病假需要在系统里提交,故2020年6月又开始在“丰声系统”提交病假申请。为此,刘俊培提交了自己“丰声系统”的病假申请记录以及“丰声系统”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


病假申请记录显示刘俊培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0日每天均提交病假申请,2020年4月21日审批人施双将刘俊培的病假申请驳回并批复:“


1、请将请假申请合并成一条流程提交,如开始时间为4.3 08:00,结束时间为4.20 20:30,共计18天,144小时;


2、申请病假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4.3-4.20的病休证明……”。考勤记录显示刘俊培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均为旷工。


顺丰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刘俊培作为老员工知道公司的请假流程,且在同事告知不提交申请没有工资的情况,仍然没有提交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病假申请,如果员工后续补交之前的请假申请,公司也会进行审核处理,但是刘俊培也没有补交过。顺丰公司称员工提交病假申请只能用自己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提交,在公司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系统个人无法操作的情况下,需要员工主动填写纸质的病假申请和说明向公司提交,刘俊培在明知的情况下,并没有向公司提交纸质的申请和说明,所以公司只能按照其旷工处理,未发放此相应期间的工资。刘俊培认可没有补交2020年4月和2020年5月的病假申请,称每月复查完之后都会口头告诉主管领导,也通过微信方式将每月的诊断证明、请假条发给了主管领导,但表示已经没有当时的微信记录,无法向法庭提交。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2020年8月5日,刘俊培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以下简称EMS)向顺丰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因公司一直未依法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如实申报月缴费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未及时足额向我支付2020年6月的病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人于今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刘俊培提交的EMS单号查询结果显示,顺丰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签收该快递,后又于当日撤销签收,2020年8月11日该快递退回给刘俊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未及时足额向我支付2020年6月的病假工资”如何理解,刘俊培称顺丰公司向其发放的2020年6月工资为1007.06元,属于未足额支付,顺丰公司虽然亦未支付2020年4月、5月的工资,但因为2020年4月的病假申请被驳回,2020年5月也没有在系统中提交病假申请,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没有提及这两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


顺丰公司不认可收到过刘俊培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认可故意拖欠刘俊培2020年6月工资。顺丰公司称刘俊培的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25日之前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因公司早已实现薪酬发放自动化、智能化、系统化,员工薪酬根据打卡、考勤、计件发放,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自动扣发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保部分,因薪酬系统自动核算工资时扣除了应由刘俊培承担的个人社保费用820.82元,导致向其发放的2020年6月工资为1007.06元,后负责薪酬发放的员工在手工核对校验时发现了此问题,随即在2020年8月7日及时纠正补发,因人工核对校验近万人的工资需要一定时间,故并非公司无故拖欠工资。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5307号裁决书确定的顺丰公司支付刘俊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年假工资15 524.5元,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病假工资,顺丰公司虽主张刘俊培未在内部系统提交2020年5月的病假申请,应按旷工处理,不应支付病假工资,但根据宣武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能够看出刘俊培2020年5月确需病休,且顺丰公司也审批通过了刘俊培2020年6月的病假申请,故刘俊培2020年5月并非故意不到岗亦非故意不提交病假申请,基于公平合理原则,顺丰公司应支付刘俊培2020年5月的病假工资。鉴于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刘俊培于2020年8月5日以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如实申报月缴费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2020年6月病假工资为由向顺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顺丰公司虽主张未收到刘俊培邮寄的解除通知,但结合EMS查询结果及本院当庭向快递员核实的情况可知,顺丰公司已于2020年8月6日签收后又退回,故本院认为顺丰公司已于2020年8月6日收到该解除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根据查明的事实,刘俊培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28日休病假,2020年6月29日正常上班,顺丰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发放给刘俊培的2020年6月工资确实存在不足额的情况。但根据顺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能够看出,顺丰公司未足额发放2020年6月工资的原因主要在于扣除了刘俊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鉴于顺丰公司在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已经补发了刘俊培2020年6月的工资差额,且补发金额不低于本院核算的金额,本院认为顺丰公司未足额支付刘俊培2020年6月工资并非恶意,刘俊培以顺丰公司未足额支付2020年6月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依据不足。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6日解除,故顺丰公司应为刘俊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裁判结果


原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俊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年假工资15 524.5元,支付被告刘俊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病假工资1760元,为被告刘俊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需支付被告刘俊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980.46元;驳回原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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