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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文(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的时间)






当事人说自己村里的人搞扇贝养殖赚了钱,正好自己手里有点资金想做点小买卖,也想从事浮筏养殖。




但不知道相应的手续怎么办理,听同村的人说只要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就能养殖,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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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导致养殖户受损严重




山东有这么一个案子。2009年6月底,中交一航局在海阳核电项目疏浚工程作业期间,将部分疏浚物倾倒于吴某敏的养殖区附近,造成吴某敏的养殖物受损。经查,吴某敏拥有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




2009年7月27日,吴某敏以核电公司、中交一航局、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海上养殖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吴某敏诉称,由核电公司开发、中交一航局承建的山东海阳核电厂设备码头疏浚工程在其赤贝养殖区海域附近施工。




中交一航局所属的“泥石1”船与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建隆157”船将全部疏浚物倾倒在养殖区,造成吴某敏养殖的赤贝几乎绝迹。







该案在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该海域无法继续进行扇贝养殖,吴某敏自认损失巨大。




于是吴某敏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交一航局和核电公司连带赔偿其自2009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养殖收益损失1647.6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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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缺少养殖证


收益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吴某敏诉请的养殖收益损失应不应该支持。




《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据此,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除了取得相关海域的使用权证以外,还应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吴某敏主张其已领取海域使用权证,有权在案涉海域从事养殖业而无需另行取得养殖许可证,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吴某敏还主张《渔业法》与《海域使用管理法》内容上相冲突,应优先使用后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




实际上二者并不存在冲突,且《渔业法》虽然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早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但2014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不存在优先适用新法的问题。




最后,法院认定吴某敏虽然持有海域使用权证,对相关海域享有使用权,但在该海域从事生产活动需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需取得养殖证。故其诉请的养殖收益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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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海域养殖的问题,结合案例及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以下建议:







1.海域使用权证需在期满前进行续期,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2.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利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的需要办理养殖证,养殖证的办理手续及负责办理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地方政府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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