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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调整为15(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为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调整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10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抵减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的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调整额)符合上抵减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的年10月1日起适用加加计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进项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15述规定条件的,自10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15用加计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税额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进项署公告为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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