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和餐补,不同的福利方式,有着不同的税收处理。
员工食堂
公司建立食堂,员工免费就餐。
(1)食堂支出核算为福利费,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属于集体享受的非现金福利,政策未明确,目前实务中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链接:集体福利费,需不需要缴纳个税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方式012年4月11日):根据个人管理法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管理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休息室的下午茶、办公室摆放的糕点零食,无法区分哪些员工吃了、吃了多少,典型的无法分割的集体福利,员工无需缴纳个税。
午餐补助
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餐补。餐补有一个计算标准:单日单人标准*工作日。这种午餐补助具有普惠性,全体员工无论是否出勤,统一与每月工资一起发放。
随工资一并发放的午餐补助,属于合有理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哪些,需要和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税。
链接:税法上对合理的工资薪金如何定义?
根据《国税函2009年3号》,“合理工资薪金”要满足5个条件: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征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税收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工资薪金还不能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但是误餐补助有专门的税法定义,不能随意扩大。
财税字[1995]82号: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只有因公外出、按照实际误餐顿数、规定标准领取的补助,才属哪些于误餐补助。
举例:小A工作单位在市区,被派往郊区进行10天的基站维修,中午无法返回单位就餐,单位按照每天25元发放午餐费,250元误餐费免个税。
很多公司的名义上征收“误餐补助”不是税法规定的“误餐补助”,还是需要缴纳个税。
加班餐费
员工加班,不少公司有加班餐补福利。
员工提供餐饮发票报销的,属于集体福利,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凭报销单据、餐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餐费通过补贴的方式发放给员工,和午餐补助一样,需要和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聚餐方式
企业组织聚餐(除自助餐以外),不知道每个员工吃了多少,属于不可分割的集体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节日食品
不少公司过节有发实物福利,比如粽子、月饼、糕点有等。如果福利支出金额能分到每个员工头上,需要和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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